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在经济压力、社会需要以及政治导向的推动下,越来越有积极性去脱离政府统摄经济和社会的传统格局,进行政府、市场与社会三方合作治理的试验性实践。杭州市的社会复合主体建设就是其中的显例之一。本文试图观察和理解这类实践的进展与特征。 社会复合主体是以促进项目发展为目的,由不同身份的人员共同参与、主动关联而形成的新型社会治理主体。本文通过观察杭州“运河综合保护工程”这一典型案例,发现杭州市社会复合主体的运行在技术层面上主要依靠四种机制,即:分工鲜明的运作机制、以共同利益为基础的利益协调机制、不同功能主体的行动整合机制和长期评估机制。通过这些机制,“社会复合主体”在具体项目的治理上是有可能落实政府组织、企业组织、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从而增强社会合力,发挥整体优势,共同应对社会风险,降低或避免出现“失灵”——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和社会失灵——的不良局面。另一方面,本文也发现,社会复合主体的扁平化的主体运作方式增加了组织管理的难度,不同治理主体间存在着理念认同、组织结构以及利益目标的差异性,更为重要的是,迄今为止,社会复合主体的法律性质尚不明确。这些技术层面的问题其实表明我国一些改革先行地区的试图以厘清国家、市场、社会关系为目标的改革仍然具有明显的过渡性;而社会复合主体建设和复合治理不仅有赖于组织管理技术的提升,更有赖于转型期社会治理体系的变革目标和变革逻辑的总体合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