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利益主义与同意主义——质疑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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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五个部分讨论了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性问题及其完善措施。运用法理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分析了人身保险中利益主义、同意主义的由来及其优缺点,并进而对我国相关制度进行思考,针对我国《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提出立法完善意见。 第一章是本文的基础理论部分。该部分探讨了保险利益的概念、要件、功能等,并对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适用的不同进行比较分析。因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之性质差异很大,同时对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进行准确定性具有相当的难度,以统一要件概括保险利益也难以实现。通过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进行比较分析,本文认为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中适用可以得到较为准确的定性,也能够实现保险利益之功能,但人身保险中,不仅难以对保险利益进行定性,其存在之价值也堪舆。 第二、三章是对利益主义和同意主义的介绍分析。在采利益主义立法例的国家,保险利益是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效力要件,控制人身保险中可能产生的赌博和道德危险是其主要功能所在。由于英美法系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分类及英美法系国家司法体制的不同,利益主义在适用过程中并没有出现大的运作问题。但实质上,无法对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进行准确定性、在实现赌博和道德危险控制及保险业的发展这两个问题上如何实现平衡,一直都是利益主义无法真正解决的问题。同意主义国家与利益主义国家不同,他们否认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并以被保险人之同意取而代之。这一方面实现了对被保险人的人身权利的尊重,另一方面还可由被保险人自己来控制道德危险。当然,同意主义也并非尽善尽美,在被保险人是否有权撤销其同意这个问题上,尚待完善。 第四章则分别从确定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角度、发挥保险利益功能的角度、尊重被保险人人格权的角度、保险利益存在于何人的角度和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的角度五个方面分析了利益主义在适用中存在的困境。 第五章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的分析,认为我国所谓的折中主义其实质上是对同意主义的改良,而这种改良又恰恰给道德危险的发生留下了空间。在结合利益主义适用困境的基础上,考虑到我国的法律制度实质上更接近于大陆法系国家,本文认为我国应以采同意主义为宜,并在第二部分从同意权的意义、性质、主体、内容、行使、缺陷补救和法律后果等七个方面对我国构建同意主义制度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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