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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2005年颁布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06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也明确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地位,这表明我国已正式建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将原有的政府隐性保险转变为行业显性保险,减少了因政府隐性保险所带来的道德风险,也为证券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长效机制的建立,实现完善的券商市场化退出机制打下基础。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也并非完美无缺的,设计不好的保护基金制度会扩大其负面效应,即可能导致的道德风险问题和逆向选择问题,这些负效应会导致保护基金制度的存续面临巨大的风险。就我国目前对保护基金制度的一系列基本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来看,存在着一些制度缺陷,将导致制度负效应的扩大化。因此如何保护“投资者保护基金”,在实现其制度功能的同时能够控制其负效应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正是本文的出发点。在我国《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已有多位学者对中国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提出过建议,但文章多为对国外已有的保护基金制度模式、具体运作等方面的论述,而鲜有文章讨论保护基金制度存在的负面效应问题以及如何通过法律制度设计以控制这种负效应。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有必要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为研究对象,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理论基础、法律性质、对制度负效应的法律控制为出发点,引出对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立法的完善构想。本文共30000字,分为四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以金融学的方法、法学的方法论述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理论基础,对其法律性质进行探讨,提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属于一种信用保险、政策性保险。讨论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与存款保险制度之间的区别。第二部分介绍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产生背景及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主要特点。第三部分阐述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产生的正负效应,参照美国SIPA的具体规定,提出控制保护基金负效应的一些有效做法。第四部分从我国券商现状的角度论述我国建立保护基金制度的法律环境,针对现有的相关具体规定分析我国在保护基金制度立法上的不足,指出在一些基本的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上还存在某些缺陷,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和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