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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2001年颁布《信托法》,十六年的发展过程中,信托行业已经取得可喜成绩,成为与证券业、保险业、银行业并驾齐驱的金融领域的四大支柱之一的朝阳产业。信托制度的建立对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在信托制度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信托受益权的质押也频频暴露出问题,信托受益权质押的操作性和合法性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由于信托受益权的流动性能满足信托受益权的融资需求,因此也让信托受益权质押业务得到迅猛发展。在现行法律法规层面上制度设计的缺失导致信托受益权质押的风险性较高。在学界对于信托受益权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也存在较大的争议。债权说、物权说、混合权利说等权利质押的界定,让信托受益权在流动性方面存在较大的障碍。虽然《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均有关于可质押权利类型的兜底性规定,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行为方式的转变不断加快,法律的滞后性也愈加凸显。若不加快修法进程,明确兜底性权利的性质和内容,采取一刀切的态度,必然会让信托制度的功能减损,也会束缚市场经济行为。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缺乏关于信托受益权质押制度的相关规定,导致信托受益权质押过程存在较多风险,而风险的存在又会对信托受益权质押的各方当事人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在现行法律法规未对信托受益权质押相关问题作出明确界定以前,我们应该通过设计合理的交易结构的方式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交易风险。因此,对于信托受益权质押法律问题的研究就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对于信托受益权法律问题的研究,本文共通过五部分展开,首先介绍了信托受益权的基本理论以及存在的问题,包括信托和信托受益权的概念、信托受益权质押的典型案例、信托受益权质押存在的问题;其次介绍了信托受益权的性质,包括信托受益权性质的三种主流学说、我国信托受益权定位于债权;再次介绍了信托受益权的可质押性,包括我国可质押权利的种类及其法律特征、我国信托受益权的可质押性分析;再次讲述了信托受益权质押的设立,包括信托受益权质押设立的基础、信托受益权质押设立的方式;最后介绍了我国信托受益权质押制度的实现方式,并对全文进行归纳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