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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关注证据资格,程序法关注程序正义,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是对证据资格的审查程序,同时又是程序之内的程序。英美法系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是对证据资格的审查程序,而在大陆法系则体现为保证诉讼程序公正性的程序错误纠正程序,无论是大陆法系的法国,还是英美法系,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具体设置保证了该程序的相对独立性,而该程序独立性保证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现。本文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为参照系提炼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两个属性,并以两大维度为分析工具,进一步研究我国新出台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各个要素,通过分析和比较发现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不具有相对独立性影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现,指出这种缺乏相对独立性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将要所面临的困境。在第一章,作者考察了证据法视野下的英美法系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证据审查程序,以及程序法的视野下的大陆法系的诉讼行为无效和证据禁止的适用程序——程序纠错程序。通过启动主体、裁判主体、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多个程序性要素的分析,本文总结了英美排除程序和大陆法排除程序的特点,以及该特点与法系传统之间的关系。第二章对我国新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裁判主体、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加以剖析,并对各个要素分别从证据审查程序功能和程序纠错功能对其进行了分析。第一节通过对条文规定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审判阶段中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裁判主体同时担任着事实认定主体的角色,按照证据法本来的设置,法官在证据审查程序中所接触到的依据证据法不得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信息,但在事实审判者和程序裁判者身份合一的情况下,证据即使被排除也仍然会对事实认定者产生影响,证据法规范事实认定者自由心证的目的难以实现;由违反诉讼程序所获取的证据继续在审判阶段中发挥证明作用,侦查中的违法诉讼行为危害会对后续诉讼活动产生危害。在第二节中,通过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比较可以看出,受诉讼法规定粗疏的影响,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证明对象往往并不明确,法官对证明对象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空间过大。第三节分析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和证明标准。立法在证明责任方面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规定,但在法官受“案卷笔录”为中心的审理方式影响、事实问题和审理者和程序问题审理者同一的条件下,案卷笔录将对程序审理独立性造成破坏,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所要体现的公正性难免将被削弱。综合第二章的分析,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主体与事实问题审理者同一,在我国审判流于形式、先定后审的环境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难免沦为事实认定的辅助工具,那种通过程序制约实体的设想难以实现。由于我国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不具有独立性,司法实践中将会面临严峻的挑战。《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出台之前阻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的因素,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仍会造成消极影响。第三章就裁判结果应用和救济、警察出庭作证三个方面指出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当前司法制度、司法运行环境下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