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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是大规模的公共财政支出,能够降低纳税人负担成本,实现经济调控。尽管政府采购合同带有一定的民事契约性质,但是政府采购是公权力的行使,必须被纳入行政法制的轨道。我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实施以来,有效地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本文以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完善为研究对象,利用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对我国当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不足进行分析,提出较为具体的完善建议。
政府采购是政府以实现公共目的利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学理上有民事合同、行政合同、混合合同等观点,论文分别进行评析,主张其为兼具民事与行政性质的混合合同。国家干预、交易成本和财政职能理论构成政府采购的理论基础。
我国政府采购的历史不长,有关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制度运行中存在诸多不足。论文从法律体系、管理机构、信息公开、法律监督四个方面具体分析了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所存在的不足,并通过结合典型案例、国内外比较等方式具体分析其表现,以明确完善的对象及其实现目标。
针对我国政府采购所存在的上述问题,论文从法律体系建设、管理机构建设、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以及监督机制建设四个层面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在法律体系建设方面,要提高立法位阶,逐步形成法律体系。在组织管理机构建设方面,要完善政府采购的机构设置和管理队伍组建,实现政府采购管理的集中化和规模化。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建设方面,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必要性,通过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公开渠道、公开内容、违反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以强化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建设方面,要强化政府采购的内部监督机制与社会监督机制,以规范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我国应该在加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完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机制,重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加强政府采购的法律监督,其目的是将政府采购纳入法治框架,从而实现政府采购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