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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投保人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是对投保人与保险人失衡的交易地位的平衡和矫正。但保险合同中除了当事人投保人与保险人之外,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也是常见而重要的主体,因此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其利益也应得到保护。但我国对此没有规定,如果任由投保人利用该解除权使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提前消灭,不仅使被保险人的风险得不到保障,而且减弱了保险合同的稳定性,间接影响到保险合同的功能和保险行业的发展。我国《保险法》虽经两次修订,但对投保人法定解除权的规定原则而分散,体系不够完整,缺乏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本文针对投保人法定解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结合保险法和合同法理论,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比较分析及实证分析等方法,较为全面的对投保人法定解除权制度进行梳理与分析,并对我国司法实践和立法修改提出了几点建议。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概述了投保人法定解除权的基本理论问题。首先对投保人法定解除权的概念进行介绍,并引出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倾向于投保人”的配置原则。最后通过对保险合同附合性和射幸性的分析,阐释了投保人法定解除权的理论支撑。第二部分是对投保人法定解除权行使规则的剖析。本章分别从主体、范围、期间及方式四个方面进行探究,并结合我国《合同法》及《保险法》,分析研究我国在投保人法定解除制度上的疏漏和瑕疵。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投保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法律后果。本章首先对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在解除效果上的区别进行论述,着重分析了投保人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溯及力,并对为他人利益保险合同解除后法律关系的处理提出见解。第四部分是对投保人解除权之任意性与被保险人受保障权益之间的协调。本章针对投保人解除权的任意性与被保险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并结合国内外相关理论研究和立法经验,提出被保险人的知情权、维持合同效力权和解除请求权,并分别对其法律基础和实现方式进行探索,从而平衡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冲突。第五部分对我国保险法中投保人的解除制度提出几点建议。本章根据前文对投保人法定解除权的研究和论述,分析评价我国现有的制度规定,并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