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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制定并颁发了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同时为了对私募投资基金等问题作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颁发(试行)》也已出台,私募股权基金更有可能从目前的低谷中脱颖而出。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在最近几年内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它的创新是灵活的,融资是具有生命力的,投资是具有多元化优势的,这些都为投资者和中小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但是它存在缺乏信用机制、对不同的投资者门槛不同、非正规的融资过程等问题,这一系列的障碍阻挠了它的发展。对此,应调查和监管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可靠的理论和制度保障。站在主体位置,考量基金运作的整体过程,对基金行业的长远发展有着积极意义。对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义务进行研究与分析,是非常具有开放性的课题,而且研究的角度也是多样化的,可以从多方面入手。基于有限合伙制度的局限性以及对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代理问题的分析,本文根据我国立法和司法的具体情况,以及对基金设立、运营和投资中管理者的具体义务有一个初步的理论定义,并且在比较分析美国关于信义义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最终就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制与落实提出了相应的构建建议。根据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研究背景,结合有关理论对其进行分析,并提出意见,本文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重点就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义务的相关理论作了阐述。首先对信义关系与信义义务的理论做了简要介绍,其次分析了我国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其中包括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并进行了详细分析。这两大理论是研究信义义务的基础。随后本文就其特殊性进行了分析,更进一步地展现了本文选题的特殊性、合理性和科学性,以此区别于公募基金的同类别的研究。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现状和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概况的分析,发现虽然《合伙企业法》已经颁布实施了很多年,但是缺少对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法》是2013年颁布的,同样缺少对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定。接着笔者大致比较分析了私募股权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和运作机制,得出为何本文主要选择研究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理论及现实原因。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基金管理人缺乏信义义务的原因。首先,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导致基金管理人缺乏信义义务的原因可能是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根据双方法律地位的不对等以及双方利益冲突问题,笔者分析了产生这两种现象的原因。第二,我国立法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义务上存在双重缺陷,包括形式上的不合理性和实质上的不合理性。第三,从司法层面对比来看,信义义务在我国司法使用中存在巨大的难题,主要包括:一是司法介入的成本较高,二是现有的信义义务判断标准存在较高的主观性,三是法院的专业素质与司法体系之间存在的差距。由此,找出问题的所在,有利于进一步思考如何更好的构建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第四部分具体分析了美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通过比较研究法,找出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并提出合理的建议。首先,在立法体系中,根据信义义务以约束金融服务者义务,在1999年与2010年,美国先后出台了两项重要法规,一是《现代金融服务法》,二是《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其次,就司法角度而言,美国是当代最具有代表性的判例法国家,它在其诸多司法判例中应用了信义原则。例如次贷危机引发的一系列金融消费者诉讼,在这些诉讼中,有很多司法裁量的依据都是信义义务,法官结合欺诈理论,对衡平原则进行运用,有助于在美国国家司法实践层面发挥信义义务理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