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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制度是一项能够感化召唤犯罪人认罪悔过、自我反醒以及迅速破获案件、减少司法成本的刑罚制度。当前,自首认定在对案件的处理、特别是自首条款对于量刑影响不断扩大,从79刑法到97刑法以及刑法的八个修正案和陆续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如何理解和正确适用自首法律条款和相关司法解释的争议一直不断,也是我国刑法学理论与实务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为视角,以检察实践中积累的自首认定案例为蓝本,按三元体系划分自首类型,将自首认定日趋宽泛性作为研究中心议题,阐述自首制度的概念、总结自首具有自动投案自动性、如实供述罪行根本性的本质特点及构成要件。从各个历史阶段对于自首制度的不同规定论述自首立法历史沿革,结合一般自首认定的基本原理,从自动投案典型方式到特殊方式详细论述,既有滞留现场不同情形处理、也有陪首、送首、代首、准备投案自首展开论述,形迹可疑型自首认定,以及如何辨别形迹可疑与重大嫌疑,判断形迹可疑与重大嫌疑的具体做法,突出自动投案对象广泛性,不论动机性等特点。对如何理解准自首中的“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的时间要求、供述部分事实是否认定的准自首不同情形认识理解,又从职务犯罪中的自首认定特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涉税类案件的自首认定和特别问题以及受到广泛关注的交通肇事案自首认定等特殊情况下自首的认定问题探讨,特别是重点论述了职务犯罪自首认定应注重逆向趋势,避免职务犯罪轻刑化。而交通肇事罪的自首认定更趋宽泛,越来越注重实际的损害,从给予被害方最及时地救助为出发点来认定自首,以及引用自首条款处罚时遇到的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问题以及翻认交识、自首与立功竞合、特别自首条款与一般自首条款重合的状态下,如何正确引用自首条款。在案例实证的基础上探讨自首认定中的具体问题,以及对案件量刑有意义自首事实细节审查注意点,研究并试图解决司法实践工作中经常遇见,并容易发生理解偏差的常规性问题。全文除引言、结语外,分三大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