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事实契约是经济发展、社会变迁的产物,其是指依事实过程而形成的契约,与依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传统契约不同。当然,事实契约是对传统契约理论的一个补充,二者仅成立方式有别,其他无二,它是法定之债,至于其概念本身如何命名只是形式问题,不必刻意深究。事实契约是融合社会整体的利益、兼顾交易成本与公平效率而产生发展的,在社会法学和法经济学上都有其十足的存在价值。事实契约理论将个体的利益提升为社会共同体的利益,为克服个体并非时刻都处于完全理性状态的问题,于是借助社会共同体这个理性经济人的角色来保护契约中可能处于弱势一方的个体的权益,以此来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平正义。有鉴于此,顺势探索该理论在我国的实践路径:其内容应包括基于社会给付义务、团体关系而生的事实契约和新科学技术触发的事实契约三方面;构成要件则仅在意思表示上不同于传统契约,即成立要件为一定的社会共同体意思为导向的事实过程,生效要件则是将社会共同体意思表示转化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效力方面只有在明示的基础上进行的相关事实过程才能判定生效,其它与传统契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