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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社会中,诉讼制度是对社会正义和公众权利的重要保障。我国诉讼制度的完善既是增加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认同感的过程,也是不断规范国家司法权力运行的过程。作为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审判中心主义原则被绝大多数法治国家所认可。十八届四中全会鲜明提出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当前司法工作带来的影响主要有:一是打破了“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阶段论,二是颠覆了“以口供为中心”的侦查重点论,三是取代了“以传闻为中心”庭审质证论。这些影响在客观上给刑事司法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也对司法人员在执法理念、办案模式、素质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当前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如何规范有效地开展刑事诉讼工作,既保证诉讼参与人的正当权利,又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笔者认为:一是树立权力制衡观念,转变执法理念;二是革新传统侦查、起诉、审判模式;三是构建诉侦、诉审、诉辩四方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审判中心主义对于防冤纠错、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在新的执法环境下,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审判中心主义在当前司法改革背景下提出的积极意义,清醒地看到刑事诉讼工作的难度,要正确对待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和完善新形势下的查办刑事案件的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努力提高查办案件的能力、水平、质量、效率,使刑事诉讼工作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有所新作为、有所新发展。目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作出的重要部署。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纽带环节”,必须准确把握其科学内涵和基本要求,才能正确研判该项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机关工作带来的新挑战、新问题。能否深刻理解和把握“以审判为中心”其内涵,是该项诉讼制度改革在检察实践中得以正确贯彻实施的关键所在。如何在适应改革要求的前提下准确理解和把握其基本内涵,需要从中央提出这项改革的背景、目的出发,紧扣文本,更要扎根司法实际。从中央文件和习近平等领导的论述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终极目标是防止冤假错案,努力实现司法公正。为此,本文围绕这一主题,立足检察工作实际,从“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理论、改革给检察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和检察机关面对改革的应对举措等理论与实践三方面开展研究,力求在改革的背景下积极探索,厘清诉侦、诉审、诉辩的相互关系,以期能对检察工作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