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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交通业越来越发达,不断增加的汽车保有量为人们的通行提供了诸多便利。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信息显示,截至2019年6月,全国汽车保有量达2.5亿辆,私家车达1.98亿辆,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达4.22亿人。机动车保有辆的增加直接导致交通事故数量不断增加,既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更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各国相继出台并广泛推进实施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相关法律条例,其目的在于通过制定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明确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责任划分,以最大限度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根据以上两法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基本构建了我国现行的交强险法律制度。这些法律法规的施行,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责任划分。遗憾的是,笔者调查研究发现,在司法实践中,相关部门对交强险“第三人”范围的界定狭窄且僵化,不足以为交通事故的责任判定提供强有力的依据,导致不能更广泛地保障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实属白璧微瑕。本文第一章引言阐述了选题的目的及意义,对学术界当前的研究情况进行了综述,指出研究创新点及思路方法;第二章较为详细地分析了《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通过对比其中关于“第三人”范围的界定,结合交通事故中关于“本车人员”“投保人”“驾驶人”能否成为“第三人”的实际判例,指出了我国现行交强险“第三人”立法界定的不足之处;第三章主要是对以英国、美国、日本为代表的部分发达国家的交强险“第三人”范围进行了比较分析研究,发现其交强险“第三人”对于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保障范围均比较宽泛,在国家体制范围内较大限度的给予了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保障;第四章阐述了扩大交强险“第三人”范围的重要性以及“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纳入交强险“第三人”保障范围的合理性。重点分析论述了“车上人员”“驾驶人”“投保人”在哪些要素条件之下,可以转化为交强险保障的“第三人”,并给出了较为明确的表述。本文通过理论研究、比较分析、实证举例相结合的方法,对交强险“第三人”范围界定中存在的关于“车上人员”“被保险人”能否转化为“第三人”等焦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得出“车上人员”“驾驶人”“投保人”转化为交强险保障“第三人”的条件,以期维护法律的统一性,最大程度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