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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监护制度是一项贯穿民事行为能力、代理、监护的私法制度,自罗马法以来承担保护成年人中弱者即精神障碍人的重要功能。作为我国一衣带水的邻邦,日本成年监护制度自制定以来已逾百年历史,旧的禁治产制度·准禁治产制度在适用过程中暴露出诸多弊端,因其标准难以界定、存在人格减损之虞、未充分考虑本人利益等问题颇受诟病。2000年日本修改民法典,对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建立起法定监护、任意监护、监护登记三足鼎立互为支撑的新成年监护制度,形成了一整套在世界成年监护制度立法中尚属先进且较为完善的成年监护体系。日本现行成年监护制度的亮点首先是源于其立法理念的创新,将“尊重本人自我决定权”、“活用本人尚存能力”、“维持本人生活正常化”三大成年监护新理念与旧制度中“本人保护”的理念相结合,在维护交易安全的同时,也充分尊重了被监护人的人权,为其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提供了可能。其次,在监护制度的具体内容上,法定监护中一改旧制度两分法的局面,根据本人行为能力的状况分为后见、保佐、辅助三种监护类型,其中后见和保佐制度是根据原禁治产制度和准禁治产制度修改而来,而新创设的成年辅助制度适用于判断能力轻微不足的人群,所以其内涵是根据本人具体情况分别加以设定的,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任意监护制度亦是日本此次成年监护制度改革所新设,适用于在本人精神状况良好的时候通过任意监护合同的方式,就自己以后陷入判断能力不足之境地后的生活做出安排,日本《任意监护合同法》详细规定了此种情形下监护合同的成立、生效时点,并设定了强制的监护监督制度,既尊重了本人在具备意思能力时为自己此后生活做出的安排,又为此种安排能够切实有效地得以落实提供了制度保障。再次,日本成年监护制度改革对原有的公示程序也作出了大刀阔斧的修改,废除了被视为“家族污点”的将禁治产、准禁治产宣告记载于户籍之上的做法,改为由专门的登记机关通过电子设备登记成年监护的本人、监护人、监护的范围等内容,并出具“登记事项证明书”或“未登记证明书”以便关系人在交易活动或就职考试中出示。日本成年监护制度改革究其原因是为了应对社会老年化进程加剧和世界人权保护呼声高涨的新形势,反观我国现状,与日本所处的大环境何其相似,人口老年化步伐势不可挡,预计2030年中国将会超过日本成为世界上老年化程度最为严重的国家,而在这种背景之下,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还制定于近三十年前的《民法通则》之中,且制定后未作出大幅度的修改,仅仅在《民通意见》中有一些补充性的规定,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现状的飞速发展。本文研究并分析日本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背景、立法理由和具体制度设计,无非是希望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能够为我国修订民法典时成年监护相关规定提供有益借鉴。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日本成年监护制度是立足其本国国情设计的,相较而言,我国国情也有着自身的特殊性,我国现行成年监护制度虽然比较简陋,但并非毫无可取之处,切忌不加区别地一概否定。比较法研究的目的不在于照搬照抄、生搬硬套,而在于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构建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需要的法律制度。所以本文在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立法建议的部分,注重着眼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和现阶段发展水平,提出我国宜参照日本建立多元化的法定监护模式,并佐以任意监护制度、监护公示程序,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成年监护体系,但是在监护制度的适用对象、监护人的选任等具体规定方面,需参照我国国情作出区别于日本监护制度的规定。日本成年监护制度已经实施十年有余,其有益经验及制度缺陷都在逐渐显露,在日本学界也引起了广泛的探讨,本文不仅介绍了日本成年监护制度的法律规定,亦关注日本学界就成年监护制度的最新动态及相关学说,力求为我国成年监护制度改革探寻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以期我国在制定民法典之时,能够构建一套较日本更为先进更为完备的成年监护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