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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打击犯罪斗争的深入,包庇、袒护犯罪的伪证行为也日趋增多,这种行为给打击犯罪的工作造成了多种困难。然而,司法机关的办案是以证据为基础的,证据的真伪直接决定裁断的准确性。所有伪造的证据,都会干扰正常的刑事司法活动,都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或者使实际犯罪的人逍遥法外,从而导致法律的威信受到动摇,影响司法机关的声誉和形象,使人民丧失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其社会危害不可轻视。审查、认定证据是惩治犯罪的关键和要害,证人证词是否真实可靠无疑已成为侦破犯罪案件以至定罪量刑的关键之一。证人证言,是我国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八类法定证据之一,也是长期以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证据种类,其重要性不可低估。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思想观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过去一直被批判或被漠视的个人利益观念在人们心目中得到了强化。因此,尽管法律赋予了证人广泛的诉讼权利,规定了证人应当履行的一系列义务,明确了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可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证人拒绝作证或作伪证的现象却屡见不鲜。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既有以往制度的设计缺陷,也有传统诉讼观念的不利影响。目前,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已正式发布,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刑事案件的审判也将采取新的审判方式,其重要改变之一是证人应当到庭作证,所作证言必须经过控辩双方当庭质证,经过审查确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直接关系到侦查、起诉乃至案件的审判结果,影响司法公正,对证人的作伪证问题进行研究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的。本文旨在通过对证人伪证行为的界定,结合我国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探讨分析促成证人伪证行为产生的各种动机心理,并提出一系列的相关预防措施。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古代中国证人制度及其特点的介绍,尤其对人证作为主要证明手段、定罪重视证人证言以及伪证罪的惩处方面进行了重点介绍,为下文当前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进行对比研究奠定基础。第二部分是对证人伪证行为的概述,主要介绍了证人伪证行为的内涵及外延、证人伪证行为的特征以及证人证言发生变化问题,为下文研究奠定概念层面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是对证人伪证行为的动机进行剖析。通过研究证人伪证行为时的各种心理动机,为研究对策找到突破口。第四部分是研究证人伪证行为的防范及对策,是本文的重点和落脚点。通过结合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预防证人伪证行为进行了实质的分析与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