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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了“立法先行,充分授权,逐步推进”的房地产税税制设计的方向。而对普通居民的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又是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核心环节。随着国家明确定义房屋的居住属性,房屋作为居民财产存量的价值进一步凸显,我国贫富差距明显,及时对居民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成为实现调节财富分配、筹集地方财政收入目标的现实选择。距今,我国房产税改革试点已经实施了8年,对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对个人住房征收的房产税奠定了一定的课税基础,在此条件下,正式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目前,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涉及征收依据是否合理,征收前提条件是否具备,赋予怎样的功能定位,税制要素如何设计,配套制度如何完善等一系列问题。基于此,本文分为六个部分。先从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概念界定入手,将其界定为对居民个人在房屋持有阶段以房屋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从法理上分析了土地国有制度、土地出让金与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之间的关系和征收的理论依据。接着,从财政收入、宏观调控和调节收入分配三个功能方面对个人住房房产税功能的作用机制和效果进行了分析,得出在宏观调控房价方面作用效果不明显,在筹集地方财政收入方面短期效果不显著,长期可成为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源,合理设计税制可以有效地实现调节财富分配的功能。再对沪、渝试点政策进行对比分析,总结试点存在政策制定法理依据不足、纳税主体界定不当、征税范围较窄、税率设置过低等不足,再分析了我国个人住房房产税存在的问题及征收的必要性。总结美、日两国和我国香港地区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实施经验,明确将我国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功能定位于调节收入分配为主、筹集地方财政收入为辅,在此定位下,先是确定了设计原则和整体框架,再详细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纳税主体、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税制要素进行了设计,并对提高自然人纳税遵从、房产评估机制等征管措施和相关制度完善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