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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信息的快速传播,使得个人数据及个人数据隐私权在网络空间内具有更加丰富的内容,尤其是信息主体通过转让个人数据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没有主体的一系列行为就没有大量数据的产生,个人数据隐私权的客体是对大量信息整合后得出的个人数据,个人数据隐私只是个人隐私的组成部分之一。在庞大的数据存储库内很难界定个人数据隐私权的权利范围,该权利对主体的依赖性也越来越明显,侵权主体和途径的增加使得个人数据隐私权的维护更加困难。各国法律对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主体界定和保护范围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学者对于权利主体是否包括自然人、死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这一问题持有不同观点,但其实只有存活着的自然人才是法律意义上的个人数据隐私权主体。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因权利主体的主观意志不同而有所区别,同时受主体身份地位、社会影响力、公众关注度等客观因素的影响。网络空间内的权利主体面临着相同的侵权困境如数字资源的非法获取、数字资源的超权限使用以及私人信息在网络空间的传播等,这些威胁大多来自于数据库管理者、搜索引擎服务商及其他网络用户。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有时会发生冲突,该冲突的有效解决依赖于公法优先和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的运用。目前的法制体系还未对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保护措施作出科学规定,欠缺对未成年人信息的特殊保护,网络立法机制和私权保护技术的规定也不完善。为了防止更多侵权事件的发生,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落实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保护工作:首先,采用直接保护的立法模式,制定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专门立法并对相关保护问题作出详尽规定。其次,各国法律关于反规避措施的界定、限制及例外情况的规定不尽相同,我国应该不断改进与社会发展水平相符的个人数据隐私权保护技术,并完善技术保护措施及反规避技术的相关法律制度。再者,通过信息技术提高执法效率并坚持执法与普法相结合以帮助公民树立强烈的事前防范和事后维权意识。增强权主体自身权利意识的同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宣传和舆论监督效应,对生活中出现的各种个人数据隐私权侵权行为予以谴责。最后,建立一个专门的监督机构,由其负责监控各大主要网站隐私申明工作的开展情况。而对于其他数字资源存储量较小、用户访问量也较少的网站,应该扩大法律惩罚的范围并予以严惩。只有立法与执法相互配合、法律制度与科技手段相互促进、自我维权与行业自律共同努力才能满足人们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保护需求,同时促进社会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