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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图书馆法法律体系包括三个层级,即联邦图书馆法、州图书馆法和地方自治体宪章和条例中关于图书馆的内容,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州图书馆法,它是美国图书馆法律体系的主体,对地方图书馆事业的影响也最大。 美国图书馆法的发展经历了六个阶段,依次是图书馆法萌芽的出现,专门图书馆法立法阶段,一般立法阶段,图书馆税制改革,图书馆行政管理机构的出现,图书馆合作系统的兴起。 美国五十个州都有自己的州图书馆法,虽然其内容各异,但它们都涉及一些共同的主题,例如图书馆管理委员会、图书馆员资格认证、图书馆经费、州间图书馆合同、图书馆建筑、图书馆罚款、残疾人服务、读者隐私权保护等内容在任何一部州图书馆法中都可以找到。 美国各州图书馆委员会在在其州政府内的编制差别很大,州图书馆委员会所隶属的政府部门不同,对于该州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会有不同的影响。有直接隶属某一个政府部门的,有自身为政府一个独立部门的,也有通过州政府指定的委员会来管理的。 将图书馆员资格认证制度写进州图书馆法,予以法制化,大大提高了公共图书馆员的素质,为读者提供了更加专业、优质的服务。 美国图书馆经费来源很广,包括地方性税收、州政府拨款、联邦政府拨款、发行债券或股票、接受社会捐助等,其中地方性税收是美国地方图书馆的主要经费来源,其次是州政府的拨款。美国州图书馆法规定了地方图书馆征收图书馆税率的最高限度,地方政府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由公民投票确定其具体的图书馆税率。此外,美国州法律还规定了地方图书馆获得州资助的条件以及州经费分配的方法,这为地方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州间图书馆合同被纷纷写进州图书馆法,这大大促进了跨系统及跨行政区划的联合图书馆的建立。受当时良好的政治、经济及社会环境的影响,图书馆系统也在这一时期得到快速蓬勃发展。 美国州图书馆法总体而言具有三个显著的特点,首先它是一部允许法,而不是强制法;其次,美国州图书馆法和教育法关系十分密切,在某些州图书馆法和教育法是合二为一的;第三,美国州图书馆法之所以能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源于美国完整的图书馆政策体系,即法律、规范、政策、标准之间协调统一,密切配合,图书馆法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美国州图书馆法的修订具有三个明显的趋势,即经营管理类规定走向细化、经费投入类规定弹性增强、馆际合作类规范不断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