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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新媒体的崛起,促进了广告产业的发展和繁荣,广告设计愈加色彩斑斓、精彩纷呈。与此同时,广告语也已成为吸引受众、传达理念、成功营销甚至是树立品牌形象的关键。因此,很多企业不惜重金征集广告语,甚至有些公益广告语也走向集思广益之路。广告语征集包括内部征集和外部征集两种。内部征集是指在企业内部发布通知或以开会布置任务的形式征集本企业员工的好想法和新创意并应用于广告设计之中;外部征集即向社会大众公开征集的行为。本文不考虑与企业有劳动关系的职工利用本企业的物质条件、资金、材料或设备进行创作的情况,而把研究对象瞄准在外部征集广告语的相关法律问题上。本文以征集广告语为切入点,首先讨论征集广告语行为的性质,对发布征集启事和以寄交作品的形式应征等行为作合同法上的分析,得出以上行为分别属于要约和承诺的结论,即以征集启事的形式成立了委托创作合同,该合同的性质是委托合同;其次,结合作品的特征和构成要件,特别是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对比征集广告语的各种类别和表现形式,确认一部分有创作高度的征集广告语可以成为文字作品;再次,针对委托合同产生了委托作品的事实,结合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阐述和论证了国内外的理论和立法,并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司法实践现状,就委托作品的归属问题进行探讨,以及对双方当事人并无约定之时的权利分配方案进行讨论、分析,以期实现征集方和应征方的权利最大化;最后,在论证了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之后,对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等著作人身权以及与征集广告语相关的著作财产权的使用和利用情况进行逐项分析,为实践应用提供参考。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的理论引进和立法都比较滞后,人民群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尚未很好树立,进而造成了实际应用中的各种权利冲突,相关著作权纠纷逐年上升。面对市场经济推进大潮中层出不穷的新情况和新矛盾,惟有脚踏实地加强理论研究、跟进实务操作,以寻求法律和现实之间的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