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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明确的界限,但也存在着密切的关联,一般违法行为会因为具备某些条件而又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相关规定,将查办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种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在工作上的关系称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行刑衔接),是违法与犯罪二元分离的追诉机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行刑衔接的研究最早出现在行政刑法理论领域,行政刑法理论最早由德国刑法学家郭特希密特(J.Goldschmidt)在其1902年出版的《行政刑法》专著里提出(最早翻译过来为宪法刑法),经过不断发展逐渐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学说。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以下简称行刑衔接机制)是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如何有效、无缝衔接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的行刑衔接经过一系列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已经初有成效,尤其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行刑衔接机制。然而,由于行政执法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刑事司法是公检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工作,导致旨在协调这两种不同职能的国家机关之间工作的衔接,还存在机制运行不畅的难题。因此,我国的行刑衔接机制要从实践面临的困境出发,借鉴域外先进理论成果和食药管理经验,从法律层面、制度层面、监督层面、意识层面上完善我国的行刑衔接机制。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通过介绍选题背景、当前国内外对本课题的研究现状,对当前研究成果加以分析,阐述本文的价值;第二部分通过对行刑衔接机制相关概念的界定以及行刑衔接机制特征、原则的阐述,进而分析行刑衔接机制尤其是食药领域行刑衔接机制的独特价值;第三部分从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介绍我国行刑衔接机制的发展现状,并从中总结目前我国行刑衔接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制约因素;第四部分先介绍域外相关制度的发展现状和有益经验,进而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对策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行刑衔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