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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价值在法律价值体系中处于元价值,而刑事诉讼中实现对公正价值的追求最终要通过审判程序才能得以体现,只有审判才是诉讼程序整体的目标和到达点,也只有在审判程序中才能集中体现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对审判模式的变革,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最终会导致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结构和功能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因此,深入探讨刑事审判公正并以此为理论基础重新构建我国的刑事审判制度对刑事诉讼法的完善有着划时代的意义。 公正的诉讼程序是刑事审判公正实现的必要的制度性保障和前提,公正的审判结果是审判的目标。刑事审判公正应该是程序制度符合公正要求,结果是被社会大众普遍接受的统一,而这恰恰是符合民众的共识的评判标准。笔者以刑事审判公正的实现应以民众公正这一标准衡量为文章的核心观点,从这一观点出发认为,审判程序的设计应该符合民众的共识,审判结果应该为民众所接受,最终的关键是让民众参与到刑事审判中来。通过比较分析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审判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这两种方式,验证引入民众参与这一民主的机制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可行性。笔者认为我国当前刑事审判民众的参与没有能发挥作用。因此我国刑事审判要实现公正,只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民众公正,走向陪审团审判方式主导的审判制度。 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有四个部分,约3万字,主要内容如下: 一、刑事审判公正的理论基础。审判公正是指在审判活动中按照公开、公平、中立的原则,制定和遵循科学、合理的程序,实现对诉讼主体与诉讼参与人权利与义务的正确平等的合理分配,使审判结果达到正义(公正)的结果。民众在评判审判是否公正问题上能够达成共识,审判公正应以达到民众共识为标准,符合民众共识的刑事审判才是真正实现了公正目标。以公正为目标和根本价值的刑事审判惟有符合民众的共识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实现了审判公正。民众共识对审判公正的认识是将审判过程价值和审判结果价值结合起来评判审判公正,实现审判过程的公正和审判结果的公正的统一。“民众共识”公正在刑事审判中的体现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刑事审判制度设计符合民众共识,二是审判结果为民众所接受。民众的参与是刑事审判体现民众共识标准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