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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是明清两朝治理西南边疆民族地区的一项基本制度,这一制度为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巩固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川东南地区自古以来便是少数民族聚集之地,明廷在该区域设置了多个土司,其中酉阳、石砫土司是其中实力最强的两个土司。酉阳、石砫土司作为明代川东南地区的两大土司对于维护明朝川东南地区乃至西南边疆的稳定,推动统一的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本文在前贤的研究基础上,从酉阳、石砫土司的设置、明朝与二司的行政统辖关系、二司援辽作战以及明朝与二司的军事统辖关系这三个方面对酉阳、石砫土司与明朝的关系进行了考察。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主要阐述了明朝设置酉阳、石砫土司的背景、设置时间以及二司的职官设置情况。川东南地区山多地险、“蛮獠错杂”以及前朝所实行的“以夷制夷”的治理措施成为明朝在当地设置土司的客观条件。明朝于洪武五年(1372)和洪武七年(1374),设置了酉阳土司和石砫土司,在洪武八年(1375)时,朝廷调整了二司的级别和设置了酉阳土司的管领机构,完善了土司制度:酉阳宣慰司降为酉阳宣抚司,石砫安抚司则升为石砫宣抚司。通过这一升一降,明朝巧妙的削弱了在川东地区拥有着举足轻重地位的酉阳土司的实力。第二章主要阐述了明朝与酉阳、石砫土司的行政统辖关系问题。明代直接统辖酉阳土司的机构有四川都司、重庆卫、重庆府,直接统辖石砫土司的机构有重庆府、重庆卫、夔州府。明代后期,为了加强对西南边疆的军事控制,朝廷开始以省级机构“道”对二司进行间接统辖。明朝对酉阳、石砫二司行使过兼制之权的“道”有贵州思石兵备道、贵州思仁分巡道、上川东道、下川东道。由“道”兼制二司的模式形成后,二司原有的直管机构的权力被大大削弱。大体而言,地方政府对二司的统辖主要体现在征收钱粮、司法监管、对袭职土官进行资格审查这三个方面,而中央则通过朝贡的方式对二司进行统辖,从而形成了中央和地方对二司的双重统辖模式。尽管明朝希望利用这种统辖模式约束、限制土官,但是土官却通过从中央获取的政治资源和良好口碑在地方为非作歹并对抗地方官员的惩处,从而使得朝廷对土司统辖的有效性大打折扣。第三章阐述了明末二司赴辽东参与对后金作战的过程以及明朝与二司的军事统辖关系。由于明军在辽东战场上连战连败,部分朝臣提议征调包括酉阳、石砫二司在内的西南土兵。由于征调土兵之议遭到了一些朝臣的强烈反对。所以明廷经过近五个月的权衡,征调土兵之议才终于成行。从这一征调过程可以看出,二司土兵的军事征调权始终由中央政府把控。明熹宗天启元年(1621)三月,以酉阳、石砫土兵为先头部队的明军在沈阳外的浑河与后金军队交战,战争之初土兵凭借强大的战斗力有效遏制了后金军队的进攻,但是由于明军彼此观望,不能协调一致作战,再加上袁应泰拒不发兵救援。结果明军此役失败最终败北。尽管如此,二司在此役中的英勇表现仍然得到了朝野上下的一致认可,二司由此从宣抚司升级为宣慰司。同时,此役也增强了土司的国家认同和忠君意识。综上所述,尽管土司制度是明朝行政系统中较为特殊的一环,有着较强的自治色彩,土官在当地也拥有着较大的权力,但并不意味着土司游离于明朝的统辖之外。通过酉阳、石砫土司的例子可以看出,明朝对二司的统辖是较为强力的,明朝与二司的互动联系也颇为紧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