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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罗马法到近代,尤其是19世纪工业革命以前,人类对于土地的利用,一直是以地表的平面利用为重。土地所有权的效力范围及于土地上下无限的空间,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上达天宇,下及地心”的绝对土地所有权观念。然而,随着近代工业革命的发端,以及社会经济、人类科技水平的发展,特别是现代化建筑技术、土木工程技术的极大进步,高楼大厦、高架铁路、高压电线、地下商场、地下铁道等土地立体化利用的情形不断出现。同时,由于城市化的进程和人口的增长,对土地空间所有和利用产生的诸多问题也逐渐暴露。传统的绝对所有权理念显然已经不能解决这类新的社会问题。因此,从19世纪下半叶开始,许多发达国家先后于民法典,或经由制定特别法或经由司法判例,或者通过制定其他相关法律而正式确定了土地地表上空及下空的所有与利用的法律制度。我国在解放后,尤其是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迅猛,城市不断扩大,人口迅猛增加,对于土地的立体开发利用已是非常普遍。然而,就土地空间开发利用的法律规范而言,我国目前既没有相应立法可以依据,也没有形成判例规则。尽管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对于空间权研究逐渐重视,但仍然处于开始阶段,对许多问题还存在争议。鉴于此,笔者特根据国外空间权立法、判例和学说,对土地空间权法理的生成、运作等若干重要法律问题予以研究,以期能在立法及实务上为解决我国相关问题有所帮助。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现分述如下:引言:此部分首先分析了空间全的生成及其客体构成,然后指出目前我国空间权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最后点明本文的写作意旨。正文部分主要由以下几部分内容构成:一、空间权的产生。任何法律制度的产生都有其相应的现实基础和理论基础,空间权亦不例外。土地开发利用的需求与发展,使空间权的产生具备了现实需要,而现实的需要又促进了土地所有权观念的变革,为空间权的产生创造了理论基础。二、主要国家和地区空间权立法比较。我国在空间权立法方面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而西方发达国家则具有非常丰富的关于空间权的立法和实务经验,在理论研究上也更为成熟。因此,要适应我国土地立体化利用的需要,解决由此产生的诸多社会和法律问题,充分理解我国国情并制定合理的空间权制度,就很有必要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和实务经验进行借鉴。此部分就分别论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若干国家的空间权立法情况,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分析和总结。三、空间权的主要理论问题研究。关于空间权的性质,我国学界对于空间权是否为一项单独的用益物权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空间权不是一项单独的用益物权,而是对各种空间权利类型的抽象概括,其具体性质如何,要以各自设立目的的不同而定。在内容上,空间权由空间所有权和空间利用权两大类型构成。其中,空间利用权分为物权性质的和债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此外,该部分还论述了根据不同标准对空间权进行的分类。四、我国空间权制度研究。此部分重点介绍了我国空间权的开发利用现状及相关立法,并对各种有关空间权的学说以及即将施行的物权法进行了分析评价。五、我国空间权制度的构建。此部分从我国空间权的立法例的选择,我国空间权的法律关系、取得与消灭、期限及行使限制等方面提出了笔者对构建我国空间权制度的构想。结语:建立空间权制度,不仅在现实上很有必要,而且也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可能性。在我国物权法中确立空间权制度是目前的最佳选择,这样不仅能协调各项物权,保证物权法和整个民法体系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对于缓解我国土地资源短缺的压力,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