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家庭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它涉及到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诸多社会问题。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根据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对婚姻家庭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补充。特别是在其中第四十六条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即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对限制和制裁这种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维护健康、文明和先进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重大意义。本文试就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构成要件、内容及存在的缺陷等问题作粗浅的分析,以期抛砖引玉。本文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笔者通过数据调研分析现阶段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情况,并从整体上,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结合国外相关法律制度,对比明确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涵和外延,进而阐明其构成要件。第二部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自从2001年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确立至今,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遇到了许多问题,或者是法律的规定过于含糊,或者是使用中觉得不甚合理。为此,笔者采取比较研究方法,借鉴国外立法的成熟经验,评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现状,指出其过错行为的范围过于狭窄、赔偿义务主体只限于过错配偶范围、赔偿标准不确定、请求权主体限制、无过错方举证困难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并对影响和制约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真正发挥填补精神损害、抚慰受害方、制裁过错方作用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拓展了我国今后改革和完善的思路。第三部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笔者通过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本身缺陷的分析,提出关于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几个方面,包括拓宽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放宽举证责任的条件、规范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增设“过错相抵”原则、完善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等,并结合审判实践工作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对审判实践中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及数额的确定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