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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中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若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超出保险合同缔约时所承保的危险程度,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将该危险增加的事实通知保险人的义务。保险法中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以下简称“危险增加通知义务”、“通知义务”或“该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也是保险人控制风险、维护危险共同体风险总量平衡的重要一环。本文采用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对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基础理论、性质、履行和法律后果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除导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三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概述了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内涵和理论基础。本文首先探讨了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理基础,对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进行丰富、完善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接着分析了经济学的理论,说明设置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必要性。最后,阐述了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性质。第二章探讨了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适用范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将其已知或应知的致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事项及时通知保险人,即履行了通知义务。判断某一事项是否造成危险显著增加时,应当采用实质判断和形式判断相结合的方式。同时,本文分析了判断危险显著增加基准人的种类:实际被保险人、实际保险人、谨慎的保险人、理性的被保险人,其中理性的被保险人最适合作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基准人。第三章界定了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包括履行义务的主体、主客观要件、因果关系等、履行和违反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后等。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成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适格主体,但只有后者才是法定的主体。危险显著增加与被保险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危险显著增加与保险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均不是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必备要件。被保险人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若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且保险事故与危险显著增加之间有因果关系时,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文的新颖之处有:一是比较完整、系统地论述了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相关理论;二是对相关问题,如情势变更原则是否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基础、危险显著增加的判断标准、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