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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互联网进入商务领域以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设备的快速普及,诸多电商平台均开发自己的APP客户端以提供消费者灵活便利的购物方式,使得近年来电商类APP的用户规模呈现爆炸式增长,与此同时,因用户个人信息巨大的商业价值,用户个人信息被泄露事件的频繁发生,用户不断收到诈骗短信、木马链接的骚扰,使得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处于随时可能被侵害的危险之中,无法保证个人信息安全的移动电子商务模式成为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阻碍。因此,以规范电商类APP个人信息利用为重点,从法律层面解决个人权利保护与信息合理利用之间的平衡,尤其是保障电商类APP个人信息安全权,成为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核心问题。从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电商类APP个人信息安全权的法律保护呈现“刑法先行”的状态,而强调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民法却一直予以过于原则性的、碎片化的保护,民事权利救济途径更是形同虚设。其根本原因在于,传统民法领域对个人信息财产属性的忽视。传统民法领域对于电商类APP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主要通过人格权对其予以保护,仅围绕个人信息人格属性展开保护,但随着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不断被电商平台挖掘,个人信息财产属性日益凸显,强调信息主体在其个人信息被收集、利用、处理过程中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个人信息安全权,已成为电商类APP个人信息权利的一项核心权益,尽管传统民法理论中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在司法实践中可为电商类APP个人信息安全权提供间接保护,但由于用户与APP平台之间资金、技术上的不平等,用户实质上无法遵循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自由选择是否同意平台收集、利用其个人信息,当其个人信息安全权被侵害时,也因举证成本太高而难以寻求权利救济。传统民法领域在电商类APP个人信息安全权民法保护中的局限性与落后性日益突出,因此,突破传统民法理论的障碍,突出电商类APP个人信息安全权的民法保护,结合电商类APP侵害个人信息安全权行为的特有性,在侵权责任法下构建特殊保护制度是电商类APP个人信息安全权保护的有效途径。针对新兴信息技术的发展与权利保障如何平衡,欧盟与美国的立法实践具有0重要的参考价值,因此本文采用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对我国、欧盟与美国三者现行保护电商类APP个人信息安全权相关法律制度及实践案例进行对比分析,对国外先进的个人信息安全权保护制度进行学习借鉴,从而促进实现我国电商类APP个人信息安全权的有效民法保护。本文立足于电子商务领域权利保护的特殊性和紧迫性,厘清电商类APP个人信息的内涵及外延,以及电商类APP个人信息安全权的概念、权利属性及其权利内容、电商类APP个人信息安全权民法保护等基本问题。通过对我国、欧盟与美国针对电商类APP个人信息安全权法律保护模式的研究,并对三种模式下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及具体实践操作进行对比分析,从而深入分析我国电商类APP个人信息安全权民法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信息时代下民法保护制度呈现的落后性进行反思。基于民法理念将电商类APP个人信息安全权的民法保护置于最重要的立法选项是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重要部分,才能实现数字经济时代,个人权利的有效保障,进而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更广阔的未来。本文在厘清电商类APP个人信息安全权权利谱系、权利属性及其权利内容的基础上,对欧盟、美国电商类APP个人信息安全权现行法律保护制度及具体实践,及我国电商类APP个人信息安全权民法保护制度及司法实践分别进行探析,并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法律制度及实践操作的对比,提炼出国际上个人信息安全权法律保护的先进制度、及我国电商类APP个人信息安全权民法保护的制度缺陷与优势,再结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的具体情况,对我国电商类APP个人信息安全权的民法保护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以期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提供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