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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过早期的探索阶段后,我国在20世纪末期正式建立了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市场监管模式,证券稽查职能也从早期的从属地位日益转变为整个证券监管的核心。然而由于起步较晚,缺乏经验,加之我国正处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有关制度和政策环境尚有待建立和完善,因此就整体而言我国尚未建立起一个合理、完善的证券稽查模式。尤其是与市场上大量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相比,稽查效率仍然相对较低,这严重地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有鉴于此,本文以证券稽查职能为研究对象,全面地探讨了在中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下,证券稽查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其深层次原因,并结合发达国家在此方面的经验与教训,对如何完善一个全方位、高效率的中国证券稽查模式提出相关建议。本文的主要结论和创新点是:
首先,从当代证券市场监管理论以及监管政策、监管效果的研究入手,结合经济学、法学和金融学等多学科分析工具,提出在当代证券市场监管模式中,证券稽查居于核心的地位和作用,并且是一个有着明确的目标、原则、手段以及制度和组织框架的重要部分。
其次,美英等成熟市场国家的经验特别是近期的变革与发展趋势表明,各国的证券市场稽查模式正逐步走向趋同和相互协调靠拢,在已有模式的基础上,以政府立法干预为核心,强化政府稽查的力度,同时谋求政府稽查、自律监管和司法救济等各层级之间的合理分工与有机协调。
第三,我国证券稽查制度不健全、稽查效率相对低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涉及到体制性违法违规的稽查困境、明显欠缺与滞后的证券市场法律制度、法律与体制错位下的稽查接口不畅、稽查者的职责与利益冲突、稽查资源配冕不合理等一系列内外相互关联的深层次问题。
最后,结合新修订的《证券法》和《公司法》,笔者认为应着重从以下六个方面,系统、前瞻性地谋划完善一个全方位、高效率和适合中国国情的证券市场稽查监管模式。1、完善多层次稽查监管,避免越位和缺位。以建立多层次的稽查制度为目标,进一步加强法制内容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2、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司法救济体系。考虑引入选择性或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逐步建全民事诉讼体制,完善《刑法》与《证券法》的配套,提高刑事惩罚的威慑力。3、强化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着重从法律法规、交易所会员监管体制、以及会员监管规则三个方面对现行的自律管理进行改革和完善。4、合理配置稽查资源,降低稽查成本。调整证监会与其他经济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关系,逐渐让渡市场发展职能,谋求查证与惩戒的有效组合。5、强化对稽查者的监管,构建一个权力制衡机制和行为监督机制,以有效发挥内外部监督的作用。6、培育社会监管力量,特别是加强对新闻舆论部门的管理以有效发挥其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