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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义务是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制建设的核心任务和重要主题。本论文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义务为研究对象,比较研究了美国、英国、日本、中国等国现行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和监督机制等方面的规定,在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肯定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义务相关规定中的合理之处,指出了其现存的不足之处和缺陷,并提供了应予修正、丰富和补充的内容。希望本文能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制建设提供参考性意见,并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在第一部分“投资基金管理人的信赖义务”中,本文参考和比较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基金立法,在确立基金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分析了信赖义务产生的理论基础,并对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的具体要求、判断标准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作了深入探讨。
在第二部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中,作者阐述了基金信息披露的目的和意义,结合各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总结了基金信息披露时应遵循四大原则:信息披露内容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原则、信息披露时间上的及时性原则、信息披露形式上的标准性、简明性原则和信息披露载体上的普及性原则,进一步明确我国基金发行设立和基金持续运作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并通过研究美国等国基金业发展的历史经验和发展趋势,研究基金广告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问题,建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政策基金立法上对基金广告的内容和形式予以规范,以防止基金广告中可能出现的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通过促销方式劝诱、利诱投资人购买基金的行为,维护基金投资者的根本利益。
在第三部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义务的监督机制”中,作者从基金内部关系的角度,研究比较了英美日中等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义务的监督机制的现状,重点讨论了对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实施有效监控的机制三大来源:一是投资者自身的监督;二是董事会的监督;三是托管人的监督。指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在确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机制方面的缺陷,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