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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于1982年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30多年来,数以亿计的中国父母在国家政策的指引下,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中国社会因此产生了数量庞大的独生子女家庭,失独问题也随之而来。独生子女的成长伴随着无数的风险,一旦独生子女出现意外而死亡,将会给独生子女家庭带来巨大的影响。对于不能再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父母来说,他们的家庭将进入永久的空巢期,这些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被称为“失独者”。2012年的“6·5”上访事件,让失独者群体首次受到广泛关注。失去独生子女这一意外的发生不仅使失独父母的家庭变得支离破碎,也给他们的社会生活带来困境。对于失独者来说,不仅要承受丧子之痛的心理创伤,还要面对经济困窘、养老难、就医难等诸多困境,失独者在这个社会上艰难的活着,“老无所养、老无所依”,权利得不到保护。根据统计,中国失独家庭的数量实际上已经超过百万,并且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失独者这一特殊群体的出现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有很大关系。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国家应该主动承担起责任,在制度层面上为失独者的权利提供保护。2014年4月,国家卫计委针对“6·5”上访事件的答复是:“失独补偿,于法无据。”这种“于法无据”的现状体现了国家在失独者权利保护方面的缺席,依照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除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对失独家庭“给予必要的帮助”外,就没有其他的法律法规涉及对失独者的关怀和保护。目前,计划生育政策已经有所放松,但是全面“二胎化”政策在短期内不会全面放开,政策性的失独风险依然存在。失独问题已经不单单是家庭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还会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2007年建立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目的就是为了帮助计划生育家庭解决困难。近年来,许多地方政府也已陆续出台政策对失独家庭给予经济补助。这不仅是计划生育工作的进步,也体现了国家和政府越来越重视失独问题。但是,仅依靠对失独家庭进行经济补助,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对于失独者权利的保护,最终还是要依赖于国家和政府。从失独者的物质需要和情感慰藉需要两方面出发,建立起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帮扶体系,制定出符合现阶段国情的帮扶制度是当前的切实可行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