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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关系由于与私法之债的相通性,其为公法之债的学说已在理论和实践中被广泛地认可和运用。然公私法虽有不同,但既同为债,那么私法之债的一些成熟技术就可为不成熟的公法之债所借鉴进而引用之。债的核心及价值即在于促使债之履行,最大限度地规制违约行为。正因此,为保障公法上之税收债权更好地实现,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引入了私法中的担保、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但是违约问题作为私法之债的重要内容,既存在即期违约,也存在预期违约,同样地,税收作为公法之债,也存在“预期违约”问题(此可从我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中得到立法实践印证)。然而对于税收之债的预期违约问题,我国税法学界偶有学者零星提及,并未见此理论,也就不存在用此理论解决实践问题,但为保障具有重要意义的国家税收债权的实现,预期违约制度引入税法并理论化有其现实意义。只是鉴于公私法有别,对税收预期违约的规制应在借鉴私法之规定的基础上有效用之。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税收之债预期违约制度的基础理论。该章欲阐述此理论,则先对税收之债与预期违约理论分述之。详述税收债权债务关系学说的形成及其发展,进而将税收法律关系与债进行深入比较剖析,从理论上证明税收债务关系说的成立;阐明来自民法的预期违约制度的内涵意义、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后果,以此为基初步定义税收之债预期违约。第二章,境外税收之债预期违约制度比较。本章通过考察德国、日本、韩国、台湾、美国以及克罗地亚的税收之债预期违约制度,分析相关立法采用的形式以及对税收预期违约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的规定,比较其优劣,以为我国相关制度之构建与完善提供借鉴。第三章,我国引进税收之债预期违约制度之必要与可行性。纳税人由于主观上缺乏纳税动因与税法意识,而有欲在征纳期前逃避税收之行为,另国家由于种种因素存在征管力不足现象,由此而导致税收流失严重。对此,完善税收立法,引进税收预期违约制度,从而杜绝期前逃税行为成为必要。鉴于公私法的相通性,私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可以为公法的税收之债所用,且在立法实践中,我国税法已有对担保、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引用,预期违约相关规定亦可见一斑。第四章,我国税收之债预期违约制度的现状与重构。本章介绍了我国有关税收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及其特点,继而分析此立法现状下存在的诸多问题:相关规范适用的主体有限,构成要件过简而不便实施,纳税担保适用的行为和情形规定不周延等。因此,我国税收之债预期违约制度应予重构,在具体分析税收之债预期违约的发生时间和主客观构成要件以及法律后果的应然状态之后,以此为理论之基,针对缺陷提出相对应的立法建议:调整规制主体,完善主客观构件以及后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