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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有的法人治理结构体系下,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控制股东滥用职权的现象,如何保护公司小股东的利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股东大会是股东行使权利的公司最高决议机关,充分保障股东表决权得以行使必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保护小股东的利益。本文在分析我国现行传统表决方式不足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在股东表决权行使问题上先进的立法和判例,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探讨了不同表决权行使方式及与之有关的几种制度的优越性以及我国引入相关制度的法律思考,籍以完善我国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切实保护公司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论文除序言和结语外,主体共分五个部分: 序言。在进入主文之前,本文首先提出了二个问题:一是如何区分大股东与小股东;二是为什么要给与小股东特别的法律上的关注和保护的问题。因为这二个问题将构成本文的逻辑前提。对第一个问题,本文认为,判断大股东的标准并非完全以其所持股份是否达到某一绝对比例,而是以其在公司内是否能进行定任何实质性的控制为标准;对第二个问题,本文认为主要原因是“一股一表决权”原则而导致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中弱势地位的客观要求。 第一部分,关与小股东表决权保护的基础理论。 首先,本部分从法理学角度对小股东权益保护进行了简要阐述。本文认为,“股东平等”原则构成了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主要法理基础,进而对股东平等概念进行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区分,最后得出了结论,实质意义上的股东平等理念是现代公司法强调对少数股东予以特别保护的主要法理基础; 其次,本文对股东表决权的含义进行了简单的概括,并从法经济学的视角揭示了为什么只有股东而不是由债权人、公司雇员对公司重大事项享有表决权,在此基础上对股东表决权的性质进行了总结; 再次,本文在肯定“一股一表决权”原则在公司重大事项决议中所起主导作用的同时,也对例外情形进行了系统的论证和考察,包括无表决权股份、自己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