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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作为一门学科的存在已经成为事实,在我国许多政法院校里也都开有法律逻辑这门专业课程。但是,至今学术界对法律逻辑学科理论的许多问题都有很大争议,甚至包括其学科性质和研究对象。认为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法律逻辑没有自己独立的、科学的、完整的学科理论,而这正是一门学科独立存在的根基和标志。
法律逻辑的学科基本理论应该包括其学科性质、研究对象、研究主体、研究方法、学科特征、研究视域、与相近学科的关系以及学科价值等,这也是任何一门学科存在和发展必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当然,法律逻辑的学科理论包含着更宽广的内容,这些仅仅是基于建构一门独立的、科学的法律逻辑学科的角度来阐述的,是其中最主要和最基本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