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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是用来保护专利权人合法利益,激励创新,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专利公开制度使科学技术进一步创新和发展的有效方式。在专利侵权中,如何认定专利侵权行为的成立是无法避开的话题。判断侵权首先要确定权利范围,权利范围的大小直接关系到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的权益。而确定专利权利范围单纯依靠权利要求的文字含义是不能够有效保护专利权人利益的,因此等同原则作为扩展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工具出现并被广泛应用。专利侵权认定中的等同原则是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确认被控侵权物是否构成侵权的常见方法,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产生并发展,逐步被各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等同原则起源于美国,在适用过程中,被无数次地反复论证,现在仍在讨论中。等同原则是平衡专利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器,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核心内容,若无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判断中应用,后果是难以想象的。等同原则的适用对判断者的要求极高,既要求判断者具有专业知识的素养,同时由于涉及到自由裁量问题,更要求判断着拥有深厚的社会学知识,以平衡协调各方的利益。等同原则的理论内容主要包括:等同原则的判断标准,如“方式——功能——效果”判断标准、“非实质性差别”判断标准、“显而易见”判断标准;等同原则的适用条件。由于等同原则在实践中扩展了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会影响到法律的确定性,逐步影响社会的公共利益,故而需要对等同原则的适用进行合理的限制,主要包括禁止反悔原则、公知技术抗辩和捐献规则等。综观我国法律规定中关于等同原则的适用,首次被法律明确规定是在2001年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在该司法解释中,对等同原则的适用做出了一定规定。其后几年,陆续有所发展,直至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后,新的司法解释出台,等同原则被保留,但是并没有的到良好的应用,甚至可以说是倒退,故试图通过回顾等同原则的发展,分析等同原则的适用以及对等同原则的合理限制,希望能对我国等同原则的适用作出自己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