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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共享经济的兴起,网约车行业得到蓬勃发展。然而,网约车侵权责任问题也随之而来。作为网约车中的一大分类,网约私家车模式受到了私家车驾驶员和乘客的喜爱。因此网约私家车出现交通事故后,民事责任由谁承担、如何承担受到了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由于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无法完全明确网约私家车侵权责任主体,并且后续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特别是在实际操作中依旧会存在主体认定不清的情况,导致在具体的网约私家车平台民事责任承担中依旧存在缺陷。本文便着重解决这一问题。解决网约私家车平台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承担的前提和关键是明确网约私家车平台法律地位以及界定其与网约私家车驾驶员间的法律关系。网约私家车平台与网约私家车驾驶员法律关系不明晰,网约私家车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主体不明是当前在对网约私家车平台民事责任认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很多学者认为网约私家车平台是一个居间人的地位,笔者不认同这种观点。网约私家车平台参与了网约私家车的经营活动的整个过程。网约私家车平台的参与度远远超过了一个居间人应该有的参与度。《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是承运人。网约私家车平台作为网约车平台的一个分支,当然也是承运人。本文认可这种观点。网约私家车平台具有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的义务。网约私家车平台和乘客签订客运合同后,如果没有尽到将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保护乘客人身财产不受损失等合同义务,就构成违约责任。如果造成乘客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还构成侵权责任。因此,网约私家车平台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很有可能出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关于网约私家车平台和网约私家车驾驶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本文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网约私家车驾驶员分为全职驾驶员和兼职驾驶员。二者和网约私家车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不一样的,只有厘清了法律关系,才能为之后的民事责任认定和民事责任承担提供理论基础。对于全职司机,就算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而网约私家车平台和兼职司机,笔者认为构成共同承运人关系。虽然在国家层面已经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各个地方也出台了相应的关于规制网约私家车和网约私家车平台的地方法律法规,对网约私家车平台和网约私家车进行了规范。但是,在立法上存在法律层级不高、过于偏向行政化的问题。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其中,网约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的保险理赔尤其引人注意。网约私家车平台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承担一般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违约责任上,要想厘清网约车平台的违约责任,首先要明确网约私家车客运合同的成立时间,笔者认为,在驾驶员的接单信息反馈至乘客处的时候,客运合同成立。网约私家车平台和乘客是网约私家车客运合同的相对方,所以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网约私家车出现违约后,由网约私家车平台对违约责任进行承担。对于平台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通过继续履行、承担减价责任、进行损害赔偿、定金罚则和违约金等方式进行。对于网约私家车平台侵权的归责原则,虽然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归责原则上可以参考机动车侵权的相关规定。即当双方都是机动车时,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网约私家车和对方车辆按照过错进行责任承担,当对方是非机动车或者行人的时候,承担的是无过错原则。对于全职司机而言,因为网约私家车平台是其用工单位,所以当全职司机发生交通事故侵权之后,应该由平台承担替代责任。而对于兼职司机而言,与平台之间是共同承运人的关系,基于网约私家车的特殊性,为了能够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至于让平台承担过重的责任,本文认为,平台和兼职驾驶员之间对外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前述部分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还可以通过依据网约私家车平台自身提升,完善并出台相应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监管、将网约私家车平台纳入征信系统等方式完善网约私家车平台民事责任承担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