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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着法治国家理念的树立以及国务院依法行政纲要的提出,重新厘清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合理界定司法审查的强度开始逐渐纳入学者的视。二战之后,基于对纳粹暴政及行政权扩张的恐惧和反思,德国行政法院在改造传统行政裁量自治的基础上将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与涵摄从行政裁量的自治领域中剥离出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畴,强化对行政权的事后规范和控制,以便全面的保障脆弱的人权。然而,对于不确定法律概念是否区别于行政裁量,其存于法律的的构成要件之中,抑或还存在于法律的效果之中?不确定法律概念本身是属于法律问题抑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