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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推理是以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先例等为大前提,以构建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根据一定的推理模式得出法律结论的过程,是司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法学界普遍的观点认为法律推理可以分为法律形式推理和法律实质推理。但是随着法学理论研究的发展,我们发现法律推理的这种分类并不能完全刻画出法律推理的逻辑机制。法律形式推理和法律实质推理都是具有可废止性的。法律形式推理是严格的按照三段论模式进行的推理,强调的是法律推理的确定性。法律形式推理的大前提的选择、小前提的确定和推理结论都是具有可废止性的。法律实质推理主要是应用在疑难案件中,在法律出现漏洞、需要解释、根据现有法律得出的结论背离立法目的时,就需要法官进行一定的价值衡量等实质推理方法。法律实质推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也具有可废止性。法律推理的可废止性是指:在某一语境下,我们根据自身的认知能力对大前提的选择是确定的,对小前提的构建也是确定的,这时按照三段论的推理模式我们就可以推出一个确定的结论。然而当确定的火前提或者小前提因为某些因素的加入出现变化时,据以推出的结论也就变得不正确或者不确定了。此时要对推理的火前提或小前提进行相应的修正后,再进行相应的推理,得出在这个语境下下相对确定的推理结论。本文认为可废止性推理产生的根源有三个方面,分别是法律规范(法律推理的大前提)的开放性、案件事实(法律推理的小前提)的建构性、案件结论的可接受性(法律推理的结论)。在上述造成法律推理可废止性的原因的基础上,本文把法律推理的可废止性详细分成了三个类别进行详细论述,分别是法律事实认定的可废止性、法律规范选择的可废止性、法律推理结果的可废止性。法律推理的可废止性特点不仅对法学理论的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司法实践的影响也是不可小觑的。法律推理的可废止性特点拓宽了法律推理方法的研究视野。法学者们对法律推理的研究不再局限与狭小的范围内,更加辩证的对待逻辑对法律推理的意义。法律推理的可废止性特点给社会法治的实现提出了一个新的挑战。深入的了解法律推理的可废止性的特点,我们才能更好的运用有限的条件,做到方方面面的考虑,得出最正确的结论,以实现法律纠纷的合理解决,最终实现法治社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