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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纵向价格限制行为的规制,《反垄断法》仅在第14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导致在适用和解释法律时产生了分歧。纵向价格限制行为违法性认定采取“本身违法”原则在我国实务界和理论界占据主导地位。但考虑到纵向价格限制的双重竞争效果,这一观点值得商榷。现代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已由二分法向结构型合理原则演变。实务界支持“本身违法”原则完全忽视了纵向价格限制的促进竞争效果,过分强调其反竞争性,容易造成纵向价格限制反垄断法规制的泛化。学界支持“本身违法”原则或来自对《反垄断法》第14条本身错误的解读;或来源于对第14条与第"13条、第15条关系的误读;或来源于对司法、执法实践中出现问题的不了解;或来源于对美国、欧盟国外实践的误解。对纵向价格限制应采取合理原则。我们应根据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和国外相关实践,对纵向价格限制行为寻找典型证明要素,将对竞争效果考察定型化,以最小资源尽可能地识别和规制该类行为。第一章“引言”。该部分提出了本文要解决的问题,并对该问题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以期为我国规制纵向价格限制行为建言献策。第二章“纵向价格限制的基本理论”。该部分为理论知识的介绍,主要对纵向价格限制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界定,确定本文的研究对象,并对纵向价格限制竞争效果加以分析,以期能合理反驳纵向价格限制“本身违法”原则。第三章“我国纵向价格限制判断标准的现状”。该章对我国实务界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执法的典型案例、学界所主张的合理原则和三种“本身违法”原则的表现形式进行梳理,分析出“本身违法”原则在实务界和学界都占有主导地位。第四章“纵向价格限制判断标准及其演变”。该部分理清了两个判断标准——“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在传统民法、美国反垄断法、欧盟反垄断法的三种表达方式及其演变趋势,指出合理原则逐渐取代“本身违法”原则,成为分析纵向价格限制的基本原则,并经过长期司法实践的探索,形成统一于合理原则系谱下的两种规制方式。第五章“对我国’本身违法’原则的反驳”。实务上,针对典型案例反驳“本身违法”原则的不合理之处。关于学界理论的反驳,反驳一:第14条措辞表明纵向价格限制应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这种理解是对法条的设定规律和《反垄断法》规制规律不了解造成的。反驳二:第13条垄断协议的定义不适用于第14条。本文采用法律解释学的方式对法条进行合理的解读,纠正这种错误。反驳三:第14条采用合理原则否定第15条存在的意义。这种错误一方面是由于学者对证成限制竞争的事由作一元化理解,第14条解决的是内部平衡,第15条解决的是外部平衡,两者规制的内容不同;另一方面是对垄断协议限制竞争的标准认识有误。反驳四:“本身违法”原则更具有确定性,利于执法和司法实施。可操作性和确定性不是法律规则追求的唯一目标,并且通过欧盟和美国司法实践可知“本身违法”原则的可操作性和低成本性值得怀疑。反驳五:“本身违法”原则符合我国立法蓝本。在垄断协议分析方法上,由于对欧盟模式的误读,认为欧盟与美国存在着根本差异,才产生了这种错误认识。第六章“纵向价格限制应适用合理原则”。该章论述了适用合理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合理原则符合《反垄断法》立法理念与发展进程”、“合理原则符合国际司法实践和中国国情,具有可操作性”、“合理原则符合经济学研究成果,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三方面论述纵向价格限制应适用合理原则。第七章是本文的结语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