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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是专利权人在其专利权受到侵犯之后享有的一种金钱救济手段。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遵循“填平原则”,即要求损害赔偿应该全面覆盖权利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只有当损害赔偿能充分合理地补偿专利权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时,专利权人才会信赖专利制度,愿意依靠专利制度来保护他们的创新技术,专利制度也才能从根基上才得以稳固。但是我国目前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无法全面保护专利权人所可能遭受的所有类型的实际损失。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专利法只能为遭受利润损失的专利权人提供合理有效的损害赔偿救济,对实际上只损失了许可使用费的专利权人却没有设置合理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同时在为专利权人的利润损失确定损害赔偿时,现有的制度又缺少对侵权行为和利润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将侵权产品所有的销售量直接认定为专利权人因为侵权行为所遭受的销量损失这样极不严谨的做法。在按照侵权所得确定损害赔偿时,现有的立法对如何确定争议专利技术的经济价值的标准又过于抽象,在适用上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依赖太大。反观美国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主要为权利人提供两种金钱救济方式,即利润损失赔偿和合理许可费赔偿。对于没有遭受利润损失的专利权人,法律只为其提供合理许可费救济。当权利人要求利润损失赔偿时,必须要证明侵权行为与利润损失之间合理的因果关系。在确定涉案专利技术的经济价值时,法院又需要排除现有技术价值在侵权产品中的价值。中美两国在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方式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美国根据专利权人实际遭受到的损失确定赔偿方式,中国只能按照利润损失来确定损害赔偿。美国对利润损失和侵权行为之间要求更为严格的因果关系,对争议专利的经济价值有相对具体的判断标准。美国案例法在上述三方面积累的经验是值得肯定的,这些经验总结也为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宝贵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