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风险刑法”是社会学科与刑法学科的完美结合。根据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的风险理论,当下人类正处在一个风险社会,而面对这场工业资本主导下深刻的社会变革,传统刑法陷入了理论和实务的僵局。首先,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犯罪的本质在于损害刑法所保护的类型化的权益,即法益,法益是具体的、物质的,现实的。但在风险社会中传统法益的概念显得过于模糊和狭隘,无法将新的受保护利益囊括在内,比如被禁止的人体试验中涉及的社会伦理秩序等;其次,传统刑法以处罚实害为核心的刑罚理念,对于风险社会中迫切需要将危害后果扼杀在摇篮状态的环境类犯罪来说显得太过滞后;再次,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往往是由多个主体,多个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在这个环环相扣的长因果链中,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变得复杂,使传统的“条件说”无法准确的进行归责。并且,由于风险链上的主体多为组织,传统刑法中责任主体只限于个人,这样就很难遏制日益严重的法人违法问题。风险刑法坚持多元化的价值取向,将法益和结果无价值融入到规范说和行为无价值理论体系中,为风险刑法的存在和发展找到了正当性的理论依据。风险刑法将刑法的中心由对个人自由的关注转移到了对社会秩序和国民安全的保障上。以风险犯为载体,刑法规制的触角扩张到了抽象危险犯,预备犯罪,蓄积犯等。在一些重点保护的领域不再预设法益的具体内容,以积极的一般预防为目的性指导,提前法益保护,转变结果本位的研究范式,采取行为犯的立法模式。简化复杂冗长的因果链,采用风险规范化和因果关系的自然主义并行的方式。以防范为目的,风险行为自身取代因果关系成为归责的联系点,风险行为自身的危险性成为归责的理由,建立起风险—规范—归责的客观归责体系,为危险犯的归责问题提供了新的理论支撑;在追责原则上,放宽个人归责原则,扩大刑事责任的范围,承认法人犯罪。正如科技的两面性,风险刑法也有使刑法陷入侵犯人权的危机,合理限缩刑法的风险性,传承传统刑法中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原则,在风险刑法的立法上坚持适当性原则;承认被允许的危险以限制过失危险犯的处罚;将抽象危险犯用于保护重大的超个人法益;在加强刑事司法权,扩大犯罪圈的基础上,为风险犯配以轻缓的刑罚是化解刑法风险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