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帆船出海管理是海洋管理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管理的规章制度、实施主体、特定空间和民间基础四个方面,对清代前期的帆船出海管理进行研究。文章主要认为:清代前期出海帆船规制存在变化和适用范围。以船体规定来看,出海船只桅杆数量,从“商船双桅、渔船单桅”的管控,转到不予限制。船只尺寸大小,从最初通过桅杆数量进行牵制,转向限定载重量和梁头尺寸。与此同时,各项标准严宽不定,适用上内海、外洋有所区别。船只刊烙油饰,从清初的不成文规定,经强化推行转而制度化,落实上地方各异并有反复重提的特征。对规制的考察不能仅局限在禁限出台时的形态,还要重视其流变过程、适用范围和地方形态。官方对帆船的管理深入出海的整个环节,照票在其中起到很好的桥梁纽带作用。照票体系的完善与否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官方管理能力的强弱,其经历了混乱不清到分离有序的过程,体现了背后职能部门从权责交织向分工协作的转变。船照的申领、变更、调适,以及与关牌、验单的配套使用,呈现了文武衙门、上下层级机关在出海管理中的协作。清朝的帆船出海管理不止于陆上防范,对于船只出入的港地和海上航行都有相应规定,这是官方对船只在海域空间强化管理的表现。沿海港地的船只出洋权限有所不同,粤、闽、江、浙四省,不仅海关大关口岸有船只出洋许可权,一些重要港口也获准船只出国。受内外因素的制约,奉、直、鲁三省没有成为官方指定的船只通洋口岸。帆船于海上航行并非毫无约束,逐汛挂验、指定航线、两地觉察等措施都是官方希图强化对海上船只的管理。船只出海管理还有赖于民间机制。出海活动关系国计民生,是生产生活不可或缺,并客观存在的内容。整个出海活动有各类主体参与其中,他们分享着出海带来的利益。官方将管理的对象瞄准这些主体,充分利用经济活动中自发形成的机制,使其相互制约,分担相应的出海管理职能。从而平衡官方管理与民间出海的双边需求。清廷正视海洋活动的作用,海洋管理的目的兼顾海防与经济民生,并在此基础上不断调整海洋政策,“严禁”不是清朝海洋管理的全部。在具体管理上,各项措施的完善与体系化,管控能力的提升,管理基础的拓宽都深刻体现了清朝海洋管理能力的提升。官方对帆船出海的过于强势管制,以及过于琐细的管理举措,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帆船自由航行的活力,限制了清代的海洋发展。不过,管理中存在的弹性空间,则削弱了上述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