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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正文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自然资源特许权之基础理论;第二部分自然资源特许权与物权法的制定;第三部分自然资源特许权与行政法的调整;第四部分建立自然资源特许权制度;第五部分结语。第一部分介绍自然资源特许权基础理论。首先,界定了自然资源特许权的内涵与外延,明确了本文的研究对象;其次,从认识依据、法理学、经济学三个视角阐释了自然资源特许权的理论基础;最后,通过分析国家所有权、特许权取得及行使的基本属性,重点论证了自然资源特许权的公权、私权一体性。第二部分分析自然资源特许权与物权法的关系。首先,阐释中国物权法中不应包含自然资源特许权,否则将破坏民法内在的逻辑体系,背离民法特定的宗旨与灵魂;其次,论证自然资源特许权专门立法非民法特别法;最后,通过对自然资源特许权权利性质、权利客体、权利特征的详细分析,得出自然资源特许权并非物权的结论。此外,还对通行的准物权概念做了评价。第三部分探讨自然资源特许权与行政法的关系。首先,概括介绍与自然资源特许权最为密切的行政许可制度,着重对许可与特许做了界分;其次,从四个方面分析论证仅仅依靠行政法调整自然资源特许权的局限性。第四部分提出建立自然资源特许权制度。明确自然资源特许权制度的内容:包括政府特许委授资源产权和受权主体依特许使用、收益自然资源两部分;分析政府特许授权行为的性质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提出从受权主体角度出发,构建自然资源特许权具体权利制度和运行规则时应注意的问题。第五部分总结全文,明确主旨:自然资源特许权制度同时包容公法、私法两种关系,旨在实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应由自然资源专门立法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