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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生产力的进步,产生了作为当今先进的生产组织形式公司,公司的出现同时为人类生产力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在人类生活的各个角落饰演重要的角色,成为人类经济社会中最重要的参与主体。但是近几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例如,2013年以来新西兰恒天然公司含有肉毒杆菌毒素的奶制品,进入了我国娃哈哈等用奶产品大户手中,“酒鬼”酒的塑化剂超标事件,修正药业胶囊“铬”超标事件,六合肉鸡添加激素事件,费列罗、Dover等大品牌巧克力中发现蛆等事件。环境污染事件更是多,例如,2013年以来北方大城市PM2.5多个城市超标严重,2013年11底至12月中旬北方雾霾天气笼罩北方11省十几天。还有根据权威调查,我国过半的公司的员工加班从没有加薪,富士康接连发生的自杀事件等员工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的事件频发。这些公司侵害消费者、员工、自然环境等事件频频发生,对人们身心和生活造成很大的损害,不得不引起人们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进行重新审视,推行公司社会责任的正当性何在?怎样在立法层面逐步完善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法律规范?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来源于经济学,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涉及的学科、部门法较多,涉及的面广,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制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公司法单独所能完成的,还需要其他法律配套机制给予配合。本文主要是从公司法的角度,来思考和讨论一下如何完善公司社会责任立法规制。我国公司法在法律条文中,虽然明确写明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这是一次创举,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重要依据,是公司社会责任制定在我国的公司法上的一次突破,但是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在实践中出现公司社会责任含义和范围不具体、保障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相关机制不健全、督促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制度不完善、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性不高等一些问题。解决以上一些问题,需要我国各个部门法一致的努力。本文主要从公司法的角度,通过梳理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的提出、完善到应用的过程,分析公司社会责任的构成和定义,讨论梳理西方各国包括日本在司法实践中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情况。然后分析我国法律规范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现状及实践情况,对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实践中出现的不足情况提出完善公司经营目的及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加强相关公司机构组织建设、健全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实现机制等立法方面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