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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生效并开始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全球开始进入碳排放权交易时代,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促使各国开展有效的减排活动,进而确保环境实现生态平衡,同时还为经济与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碳排放权交易是一种集政治、环境、经济、法律为一体的国际贸易活动,《京都议定书》中要求发达国家承担了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的强制性减排义务,而以中国为代表的多数发展中国家并未被要求强制减排,因此大部分发达国家反对第二承诺期的减排义务,并提出全球所有国家承担量化减排的要求,或者至少要求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大国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WTO体制下目前并未将碳排放权交易明确纳入其调整范围,但碳排放权交易在国际贸易市场中发展迅猛,各个大国不仅竞争其贸易市场,更是在争夺未来控制国际能源的话语权,为了本国利益各国制定的国内法以及采取的单边贸易措施与WTO规则要求存在潜在冲突问题。在现阶段,WTO成员方直接针对碳排放权交易采取的贸易措施,并未属于GATT项下规制有形货物的范畴。在基于配额的碳排放权交易中,由于碳排放配额本身不属于GATS调整的服务范围,因此WTO成员方所采取的影响碳排放配额交易的措施,不属于GATS的调整范围。在基于项目的碳排放权交易中主要包括清洁能源发展机制项目(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和联合履行机制项目(Join Implementation,JI),CDM/JI项目可以被认为是项目投资方以商业存在的形式向东道国提供了减排服务,由此GATS所界定的服务范畴包括CDM/JI项目。碳排放权交易的部分配额分配会构成补贴,但全部免费的配额分配应结合SCM对于补贴的认定及分类在个案中来判定是否构成了SCM的补贴。未来的国际谈判中,我国需继续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反对对发展中国家实施强制性减排义务,抵制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相关贸易限制措施。同时我国还要积极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建立符合国情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加强国际气候领域的主导权和话语权。面对国际如此严峻的形式,中国理应在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基础上,分析国内目前的碳排放权交易现状,从法律角度理清阻碍碳排放权发展的法律障碍,同时在WTO框架下,尽量规避WTO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潜在冲突,构建适合我国与国际接轨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为将来我国能够世界贸易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而做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