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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生产要素的频繁流动,驱逐了资本的驱利性,跨国企业利用各国的税收制度差异避税越来越凸显,愈演愈烈的恶意滥用税收协定优惠在很大程度上放大了税基侵蚀的破坏性,进一步侵蚀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税基,给国际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经济问题。据经合组织报告显示,滥用税收协定优惠等税收筹划避税行为造成全球营业所得税每年流失约1000亿美元至2400亿美元。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其产生的根源在于现行国际税收规则严重滞后于经济全球化和商业模式的发展,税收协定优惠待遇和各国税制差异为税基侵蚀提供了土壤。跨国纳税人趁机利用国家间税制的差异进行税收筹划,搭建避税架构获取本不该获得的税收协定优惠,进而造成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因此,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2015年受20国集团委托发起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第六项行动计划《防止税收协定优惠不当授予》,协调各国税制以此来应对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给各国带来的国际税收公平秩序的挑战。随后,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发布了《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多边公约》,该公约已于2018年7月生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希望通过此多边工具修订现有的双边税收协定,实现税收协定史上最大范围的多边协调与合作。而本文将对第六项行动计划报告及公约中所提及的税收协定优惠不当授予规制措施进行剖析,以期对其中的不足找到完善的方法,同时对中国防止税收协定优惠不当授予提供提供参考与借鉴。文章第一部分通过分析税收协定优惠不当授予的方法及产生原因,得知其会侵蚀国家税基、违背协定互惠性、影响纳税人间的公平竞争。因此OECD发布了《BEPS行动计划6》及《BEPS多边公约》。行动计划6提出了防止税收协定优惠不当授予的两类规制措施,防止滥用协定本身优惠的规制措施及防止利用协定规避国内反避税规则的措施,其中的LOB条款及PPT条款成为一大亮点。为了提高国际税收规则一致性,公约将《BEPS行动计划6》中涉及税收协定优惠不当授予规制措施的重要部分予以吸收并确立应对择协避税的最低标准。文章第二部分通过对择协避税规制措施进行剖析,得出LOB条款比PPT条款更具确定性,同时可将评判标准量化,但过于机械、技术化的规定也给实践操作增添了难度。而PPT条款虽能确保税收协定能够为真实的人员资本流通、服务及商品的交易提供优惠,但过于宏观的规定,也给具体案件判定带来不确定性。而二者均无法应对特殊择协避税导管安排,因此需辅以“受益所有人”规则。应对跨国纳税人利用双重居民身份进行三角避税不当获取税收优惠时,可以考虑将“缔约国的法律”扩大解释为缔约国的内国法及缔约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或者通过对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4条第1款第2句的解释与适用,直接排除在某一协定上丧失居民身份的人成为另一协定居民。为防止位于第三国常设机构被滥用,可考虑在其被涵盖税收协定中采纳公约第10条第1款的内容或将其适用范围扩大。文章第三部分通过对纳税人利用协定优惠规避国内法的规制措施分析,得出若涉及税收协定滥用,不应受到协定相关规定影响而排除适用缔约国税法中关于反避税规则,或者适用公约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同时辅以PPT条款适用或通过对协定制定宗旨及目的进行解释以此解决纳税人利用协定优惠规避国内法的规制。文章第四部分结合上文对税收协定优惠不当授予规制措施的详尽分析及中国税收协定优惠不当授予规制现状与不足,对完善中国税收协定优惠不当授予规制措施提出一些建议。如中国在应对择协避税适用PPT条款时可适当加入LOB条款;中国为应对三角案情下纳税人利用双重居民身份滥用税收协定优惠,可以扩大解释“居民”条款关于“该缔约国法律”的范围,或是将居民条款解释为直接排除在某一协定中丧失居民身份的人成为另一协定上的居民;为完善中国防止跨国纳税人滥用位于第三国的常设机构,可以放弃对公约中第10条第1款的保留,同时将其适用范围扩大;中国应对利用协定规避国内税法不当获取税收协定优惠时,可以放弃对公约第11条第1款的保留,并辅以PPT条款的适用;同时找到中国与他国税收利益诉求的平衡点等共五项建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