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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私主体参与行政任务的情形广泛存在且不断发展而传统行政法规制乏力的当下,尽快完善行政法对该领域的规制是当务之急。从行政法视角出发,结合我国实际,在借鉴国外私主体参与行政任务执行理论的基础上,分析论证更适合我国法律体系和实践要求的折中主义规制模式,并以此模式为基础,将参与行政任务的私主体身份归为被授权的私主体、被委托的私主体、行政助手和纯粹私主体四种。在界定私主体参与行政任务的范围问题上,主张采用消极排除法,结合我国行政法体系的特点,通过多维度、否定式列举,达到更加细致地界定私主体可参与的行政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