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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犯罪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还十分严重,特别是在我国当前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迅速转型、各种机制尚不健全的特定时期,贪污受贿犯罪持续处于高发态势,严重地危害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阻碍了我国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为遏制贪污受贿犯罪蔓延之势,我国政府一贯坚持对该罪的严厉打击,甚至不惜动用最严厉的刑罚——死刑。但是,纵观晚近数十年贪污受贿犯罪发案状况可以发现:一方面该罪发案数、涉案金额和涉案人行政级别屡破纪录;另一方面,窝案、串案频繁出现,死刑适用率低、贪官外逃等一些新情况、新动向不断出现,甚至出现对引渡回国的外逃贪官刑罚较低,造成事实上的司法不公现象,彰显了死刑在惩处贪污受贿犯罪上的无能,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已走入了重刑主义的误区。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近二十年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物质财富得以极大丰富,民众的人权观念和权利意识逐步增强,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存废之争正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之下产生的;同时,国际上废除死刑运动方兴未艾,全面废除死刑的国家迅速增多,每年判处和执行死刑的案例的绝大部分都在我国,这与我国大国形象极不相称,也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宏大目标背道而驰。我们有必要适应这一趋势,立即废止贪污受贿犯罪死刑,本论文正是基于此目的而对贪污受贿罪死刑废止问题进行深入论述,用比较和实证分析等方法进行了多方位的论证,力图对我国贪污受贿犯罪刑事立法的改进有所裨益。 本论文共分四个部分对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废止进行了全面论述。第一部分首先对我国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立法脉络进行了回顾,并与港澳台地区和有关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了比较,对冲突之处从各自沿革、实行效果等方面逐一进行对比。贪污受贿犯罪在我国古已有之,鉴于其对国家政权机关廉洁秩序的极大破坏性,历朝历代无不对其深恶痛绝,纷纷施以重刑,或残损肢体,或夺之以命。我国政府在建国前后也对贪污受贿犯罪施以极刑,曾一度将贪污受贿犯罪发案率控制在较低水平;但是,在晚近十数年随着经济、政治改革的不断深入、防范机制的不健全和刑罚惩处的不力,贪污受贿犯罪迅速增长。同样,我国香港、澳门等地区以及新加坡等国家在贪污受贿犯罪惩处和立法方面也有相似的经历,虽然这些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