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冲突法用于调整具有涉外关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在国家公民或组织与外国公民或组织进行民商事交往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20世纪50年代爆发到80年代平息的美国冲突法革命在世界冲突法发展史上占据重要地位。为了找到冲突法从传统冲突法理论的僵化向现代冲突法理论灵活性转变的转折点,本文论述了美国冲突法革命的发生发展过程,并且论述了美国冲突法革命的影响以及对中国现阶段冲突法发展的启示作用。本文以美国冲突法革命的发生发展过程为主线,围绕冲突法革命中的历史事实展开讨论。力图对美国冲突法革命进行清晰、明确的介绍和分析。本文共分七个部分论述。 文章第一部分主要解释美国冲突法革命的内涵,归纳文章的论述范围。主要论述四个问题,冲突法的名称问题;美国冲突法革命属于国际冲突法还是区际冲突法;法律选择法革命与冲突法革命的关系和冲突法革命的时间范围。这一部分的目的在于对美国冲突法革命给予一个清楚、明了的界定,划定文章将要论述的内容和时间范围。 文章第二部分介绍了美国冲突法革命前在美国法学界占统治地位的传统冲突法理论及其在美国司法界的独占地位。美国传统冲突法理论来自欧洲大陆国家,代表人物是斯托雷和比尔。斯托雷和比尔的冲突法理论尽管有不同之处,但都具有传统冲突法的明显特征:都属于多边冲突法理论,是属地主义理论,目的在判决的可预见性和一致性。传统冲突法理论20世纪初在美国司法界也同样占统治地位,是法官们处理法律冲突时最重要的理论依据。美国法院甚至一度力度将传统冲突法原则提升到宪法原则的高度上。 文章第三部分叙述美国冲突法革命的先声。20世纪20,30年代,由于世界经济的迅速发展,法学思潮的转变以及传统冲突法本身统治地位的影响,美国法学界开始对传统冲突法进行猛烈抨击,指责传统冲突法存在不可弥补的缺陷,逻辑错误,连接点僵硬,容易被规避,在实际案件审理中不适用。与此同时,在美国司法界,法官们在审理案件时为了避免造成不公平的判决结果,纷纷采用识别、公共利益和反致等手段规避传统冲突法理论,逐渐背离传统冲突法理论。 文章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是本文的中心段落,主要论述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美国冲突法革命的过程。 20世纪50年代,美国爆发了冲突法革命,革命几乎同时在冲突法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界兴起。在法学理论界,冲突法革命表现在各种新理论的提出。在司法界,革命表现在法官们拒绝使用传统冲突法理论,审理案件时,采用新的冲突法理论和方法。冲突法革命期间,学者们提出许多种冲突法新理论,出现的这些新理论数量多,方法杂,不统一,他们的特点与传统冲突法理论刚好形成鲜明对比。冲突法革命期间,里斯主持编写《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二次重述》主要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理论基础,但同时融合革命期间提出的新理论和传统冲突法理论的特点,表现了《第二次重述》的折衷性质,这种折衷性质,正是冲突法革命后,美国冲突法的发展道路。 美国各州法院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开始探索在案件审理中推翻传统冲突法理论,运用新的理论方法。其中,纽约州是冲突法革命的先锋,激进而富有创造性,纽约州上诉法院审理的Auten v.Auten案和Babcock v.Jackson案在冲突法革命中起重要作用,在冲突法发展史上也占据显要地位。加利福利亚州也是批判传统理论,运用新理论比较积极的州。路易斯安那州在冲突法革命中也乐于采用新理论,并且颁布了美国唯一一部冲突法法案,这部法案深受冲突法革命的影响。总体而言,美国法院采用冲突法新理论的种类多,接受程度不一,比较混乱。 文章第六部分论述美国冲突法革命在20世纪80年代的平息。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美国冲突法革命开始平息。在理论界,学者们不再严厉的批判传统冲突法理论,开始反思激烈的冲突法革命的负面作用,在理论上逐渐融合传统冲突法理论和各种新理论,提出折衷主义的理论。在司法界,法院对新理论带来的混乱感到反感,在案件审理中,也开始融合各种新旧理论,走折衷主义道路。 文章第七部分阐述美国冲突法革命的影响。美国冲突法革命在美国国内和国际上都有重要影响。在国内,促进美国国内冲突法学的发展。在欧洲国家,冲突法革命的一些新理论得到接受,这些国家在法律选择连接点上开始软化,采用更灵活的准据法选择方法。美国的冲突法革命在国际条约上也得到直接反映。美国冲突法革命也同样影响中国国际私法发展,并且对我国将来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具有启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