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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9日,《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为ECFA)正式签署,标志着两岸的经贸合作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层次。随着台湾开放陆商入台投资,两岸投资活动更加频繁,但也将伴随着投资争端增多,由此需要专门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然而ECFA只是一个框架性的协议,并没有具体规定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仅在第5条要求双方在六个月内针对投资保护协议事项展开磋商,达成协议。在经过两年的协商后,两岸终于在2012年8月签订了《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简称《两岸投保协议》),对两岸双向投资争端解决方式做出了具体规定,初步确立了两岸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全文共分为三章。文章首先阐述了海峡两岸当前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立法现状。在《两岸投保协议》签订以前,大陆已存在一些针对台商的解决私人间投资争端方式的法律规定,台湾则还没有关于陆资入台投资争端解决方式的法律规定。随着两岸投资数量的增多,以及双方对对方法律的不信任,单向的关于投资争端解决方式的法律法规不能很好的解决海峡两岸的投资争端。该章即是通过分析两岸关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法现状与不足,来阐述两岸共同签订《两岸投保协议》中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的重要性。其次是对《两岸投保协议》中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内容进行阐述。通过分类研究的方法,分析了该协议中的三种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即私人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私人与投资地政府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和政府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文章通过阐述它们的基本内容,最后归纳出该协议中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和不足。最后是完善《两岸投保协议》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设想。该章在《两岸投保协议》的基础上,参照国际上典型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模式,结合两岸投资争端的自身特点和未来两岸投资的需求,对两岸私人间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私人与投资地政府间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仲裁机制的构建和政府间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模式的选择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