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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公司(以下简称“可口可乐”)宣布通过旗下全资附属公司以179.2亿港元的总价收购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果汁”)。2009年3月18日下午,我国商务部以该项收购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为由,正式否决了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的申请。这是自2008年8月1日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首个未获商务部审查通过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案例。本文主要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分析了此案件反映出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的反垄断法提出建议。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涉及的是“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的始末及商务部否决此次经营者集中的基本考虑。主要叙述“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事件的整个过程、社会各界对这一事件的反应以及商务部最后做出的结论和三点否决的理由。第二部分分析“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及其相关案例。针对社会各界争论的几个焦点,本部分在陈述笔者自己观点的基础上,肯定了商务部做出这次否定裁决的正确性。具体而言,本部分主要论证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可口可乐饮料与汇源果汁饮料的可替代性问题;二是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的动机问题;三是对市场竞争的分析。在分析了国际上相关案例的基础上,本文从法律角度肯定了商务部的裁决理由,并明确了这次并购案件的法律性质。第三部分重点分析“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与我国反垄断法的关联性问题。本部分主要从反垄断法的角度,解读该案件从受理到裁决的过程及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反垄断法规制经营者集中的机理,主要论述企业合并审查到底是纯粹的政府干涉还是法律上的必经程序;二是案件审查的申报标准,主要考察该项企业合并的申报程序,是否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三是关于垄断行为的认定问题,例如,该案中关于市场份额的认定是不是决定能否通过反垄断审查的唯一因素;四是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和保护对象到底是什么。基于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本文认为,我国《反垄断法》是一部规范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商务部反垄断局就是按照《反垄断法》的要求,及时地按照法律程序得出了否决性结论,但《反垄断法》还是一部不完备的法律,有待一步完善。第四部分就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做出了构想。针对此案件所反映出的问题,本文提出如下对策:在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应着力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实体法方面,应在立法上尽快完善关于相关市场、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的界定,特别应注意此种规定的精细化,因为这是认定经营者集中是否构成垄断的关键;二是在程序法方面,要完善反垄断法的程序性规定。这次商务部否决可口可乐对汇源果汁的并购,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精神,是否有相应的申报听证和司法救济程序,如何具体展开听证和救济,这些都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