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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正在迈向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在经济生活中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知识产权已成为一个国家和民族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的标志,并在国际竞争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世界各国将知识产权纳入本国经济发展战略,用先进的知识产权制度促进本国的经济和技术发展。我国也在不断加强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力度,并提高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水平。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长期存在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两条途径、相互衔接”的保护模式。双轨制的保护模式在我国存在以及发展有其正当理由,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发展中的特殊国情,但在实践中,这种保护模式中存在一些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在国际法层面上,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首次规定了成员提供知识产权执法程序的具体义务。本文旨在比较外国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制度,解释TRIPS协议对于其成员建立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义务,探讨TRIPS协议在中国实施问题。同时,从中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监督权的角度,探索通过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能,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