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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能源危机与环境问题的凸现,传统环境行政管理手段和现有法律法规无法有效地解决因能源浪费和环境恶化所生的纷争。如何节能降耗从而达到能源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这是一个迫在眉睫的任务。各国正在寻找解决的办法,我国也不例外。要合理有效的利用能源,不能单纯地依靠行政控制方式,而是要建立能源节约自愿协议机制,即采用市场机制调整、走产业化道路,通过签订节能自愿协议的方式来管理、使用能源,从而达到环境保护与经济共同繁荣的可持续发展目的。节能自愿协议是政府和企业间为获得环境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利益而自愿签订的协议,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从剖析节能自愿协议的法律性质着手,探析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以求构建一个符合我国环境发展需求的能源管理法律制度。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在第一部分,首先从环境行政合同的涵义谈起,指出了环境行政合同包括环境保护责任书与环境自愿协议两大类。而本文所要论述的节能自愿协议属于环境行政合同的范畴,是一种正式的环境自愿协议,是指由政府、企业或第三方社会团体自愿参与、共同制定的旨在为实现节能目标而达成的合意。其次,分析了节能自愿协议的法律特征。节能自愿协议不仅具有环境行政合同的共性:行政性、合同性、环境公益性,还具有自己的特性:自愿性、灵活性、多方参与性。最后,将节能自愿协议与具体行政行为、民事合同进行了对比。在横向比较的基础上,对节能自愿协议进行了总体描述。第二部分,首先介绍了日本、欧盟成员国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领域使用环境自愿协议的成功经验,实践证明环境自愿协议可以有效地弥补行政手段的不足,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公众参与、广泛合作与共同分担环境责任的环境保护新理念,环境自愿协议的产生与发展顺应了环境保护实践发展的需要。环境自愿协议已是全球环境管理的主流趋势,国外的成功经验对我国有非常宝贵的借鉴意义。其次,详细介绍了我国第一个节能自愿协议的试点情况和效果。在美国能源基金会资助下,山东省经贸委与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和莱芜钢铁集团就该协议的实施进行了为期两年的试点,并取得了成功。但是对比国外的情况,我国在节能自愿协议实施过程中,仍缺乏应有的制度保障,导致没有发挥其最大效用。第三部分,通过理论上和现实上的分析,回答了为什么要在我国引进节能自愿协议,以及该协议在我国发展的前景。首先,节能自愿协议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弥补法律制度和环境行政强制机制的缺陷,还有利于平衡环境公共利益与企业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形成一种全民参与节能的环保新理念。其次,节能减排已成为了我国各级政府在“十一五”期间的工作重心。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第一次提到了鼓励用能单位积极使用节能自愿协议这一新型的能源管理办法。最后,作为节能自愿协议的法理基础——行政法理论也在不断演变,行政主体多元化趋势与平衡论、服务论的提出为该协议的实施奠定了理论基石。以上种种表明,在我国能源领域实施节能自愿协议不仅是非常必要的,而且是具有发展前景的。第四部分,详细阐述了如何在我国构建节能自愿协议这种新型的能源管理法律制度。首先,在行政法与合同法之基本原则中,信赖保护原则和有限契约自由原则对节能自愿协议的适用起到重要的作用。其次,作为节能自愿协议法律制度最关键的部分就是如何合理配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达到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最后,在我国现行行政法救济制度不足以解决行政合同纠纷的情况下,建立第三人监督和调解机制不仅可以帮助各方表达自身的诉求,还可以简化当事人间处理纠纷的程序,更有利于保障节能自愿协议的实施。